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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2009年义务植树任务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09]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完善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目标体系,切实做好2009年全市公民义务植树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2009年义务植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扎实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和“百万树木进村入户”工程建设,2009年全市义务植树目标任务为280万株,继续完善夏莲林场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 二、具体要求 1.全市2009年义务植树分春季和秋季二个季节完成。已参加春季植树并完成了植树任务的单位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到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义务植树登记卡》;参加秋季植树的单位请于2009年10月底前到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义务植树基地完成植树任务。 2.未按时完成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任务的,按《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市绿化委员会向承担任务的单位收取绿化费,并上交市财政。 3.已按照《关于要求积极参与“六大主题”植树认捐活动的通知》(余创森组字[2009]2号)要求开展了认捐活动,并将认捐款交至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单位,将按捐赠款项核减应缴绿化费。 4.各县(区)、管委会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区)、管委会绿化委员会、林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2009年全市义务植树任务分配表》(略)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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