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筑劳通[2009]1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111号)、《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呃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85号)规定,制定了《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暂行办法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意见》(筑府办发[2009]85号)精神,现对自主创业奖励资金发放和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经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自主创业奖励资金。 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条件 (一)上述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二)首次自主创业并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三)由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四)原已享受我市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的,不再享受自主创业奖励资金。对同时符合申领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条件的,由申领者自行选择其中一项申领。 三、自主创业奖励资金拨付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创业奖励资金。 四、自主创业奖励资金实行分级承担 自主创业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区(市、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分级承担。区(市、县)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目标任务后,新增的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由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全额承担。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期间,云岩区、南明区暂按每年补贴300人完成;其他区(市、县)暂按每年补贴100人完成。 五、申领市级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程序 (一)申报 申领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的人员,到创业经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人员的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劳动者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一寸免冠近照4张;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花名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材料审核。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的核实,公示3日无异议后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录入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于每月5日前将申领人相关材料,报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2、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月20日前,将复核后的材料报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汇总,报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下达各区(市、县)财政,各区(市、县)财政据实拨同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发。 六、中止自主创业备案 领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中止自主创业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备案并提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查,录入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及时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七、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现场核实工作,对每次申报项目逐一进行实地审查。 (二)市、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分级拨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自主创业人员变化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工作指导。 (三)自主创业人员领取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服务。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上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四)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农村劳动者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按照《关于贯彻全省加强涉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筑纪字[2009]17号)要求,及时填报《贵阳市涉农项目资金备案表》。 (五)各区(市、县)比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略) 2、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汇总表(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