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53B章 古物及古迹(古迹及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综合)公告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53章第3(1)条) [1978年10月20日] (本为1978年第247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34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111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208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97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73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356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357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358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25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02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70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75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77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78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138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139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154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09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69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25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62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385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10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70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15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61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266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307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335号法律公告,1988年编正版,1989年第319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368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410号法律公告,1989年编正版,199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209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233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175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28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4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06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10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1993年第388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3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80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2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16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21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2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23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4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C)126号法律公告(中文真确本),1996年第2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65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0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30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3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9号,1998年第30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2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29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55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68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7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67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270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48号法律公告) 第53B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古物及古迹(古迹及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综合)公告》。 第53B章 第2条古迹的宣布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现宣布以下地方为古迹─ (a)香港岛大浪湾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民政司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的HKM 1号图则上所特别划定及加上红边的地点; (1978年第247号法律公告) (b)地堂咀天后古庙东北面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34号法律公告) (c)东龙洲西北海岸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34号法律公告) (d)西洲西海岸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34号法律公告) (e)大屿山石壁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111号法律公告) (f)蒲台岛西南海岸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111号法律公告) (g)大屿山北海岸一幅连东涌炮台在内的政府土地,包括其内或其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h)香港岛都爹利街南端的石阶,及竖立在石级两旁栏杆上的4盏煤气路灯,即民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 10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79年第208号法律公告) (i)位于东龙洲东北海角名为东龙洲炮台的遗迹及遗存及毗邻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0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j)位于新界荃湾青山道北面的三栋屋村及其四周的游憩用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荃湾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1年第73号法律公告) (k)位于新界大埔的北区理民府及毗邻土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1年第356号法律公告) (l)位于北潭涌河口东岸近西贡东郊野公园之西面的上村及距离其北面50米的石,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7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1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m)位于大屿山西南端海拔60米的高地上俯瞰大屿海峡的分流炮台,即新界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1年第358号法律公告) (n)俯瞰长洲东湾的石刻及邻接土地,即政务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o)位于铜锣湾天后庙道10号的天后庙,即民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编号HKM 11号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2年第102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70号法律公告) (p)位于新界西贡龙虾湾的石刻及毗邻土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75号法律公告) (q)位于新界西贡佛头洲的中国税关遗址,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西贡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2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76号法律公告) (r)新界大埔碗村的陶,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2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s)大屿山分流的石圆环,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2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t)位于大屿山东涌的东涌小炮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离岛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1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u)位于九龙的皇家香港天文台及毗邻土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 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v)位于香港岛的旧赤柱警署,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 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w)位于香港岛中区皇后像广场的最高法院大楼外部,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 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x)位于香港岛香港仔黄竹坑的石刻,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 1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y)九龙深水李郑屋汉墓,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 2a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8年第335号法律公告) (z)尖沙咀前九广铁路钟楼,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 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0年第233号法律公告) (aa)新界粉岭龙跃头觐龙围(新围)的围墙(包括所有更楼),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4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以红色显示的地点,更楼则另外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 (1993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ab)新界粉岭龙跃头老围的门楼及围墙(于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新界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46的图则上划定并加上红边显示者)。 (1997年第52号法律公告) (1993年第8号第30条) 第53B章 第3条历史建筑物的宣布 现宣布以下地方为历史建筑物─ (a)位于新界大埔的政务司官邸及毗邻土地,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9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77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266号法律公告)。 (b)位于新界元朗新田蕃田村的麟峰文公祠及毗邻前院,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标明NTM1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3年第78号法律公告) (c)-(d)(由1984年第161号法律公告废除) (e)位于新界大埔区大埔墟富善街的文武庙,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NTM29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f)位于香港岛的香港大学本部大楼的正面、屋顶、主要典礼大楼梯、外廊及庭院,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7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该图则并夹附1至4号图样,涂上粉红色、绿色及加上黄色影线显示及描绘以上各部分; (1984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g)新界大埔旧大埔墟火车站,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0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4年第385号法律公告) (h)位于新界北区上水门口村的万石堂(祖堂),即市政总署署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5年第10号法律公告) (i)坐落新界荃湾海坝村前称为917号地段的古屋,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荃湾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以粉红色显示的地点; (1986年第170号法律公告) (j)新界元朗新田永平村名为大夫第(Tai Fu Tai)的建筑物,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标明NTM20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7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k)新界粉岭新围觐龙围门楼,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8年第61号法律公告) (l)新界元朗厦村东头村的杨侯宫,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标明NTM40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8年第307号法律公告) (m)香港岛炮台里的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9年第319号法律公告) (n)香港岛红棉路的旧三军司令官邸,即文康市政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9年第319号法律公告) (o)香港岛柴湾名为罗屋或柴湾大屋的古屋,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9年第368号法律公告) (p)沙田圆洲角王屋村的古屋,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沙田土地注册处标明NTM3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89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q)香港岛湾仔邮政局,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7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1990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r)香港岛德辅道中上环街市,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0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0年第209号法律公告) (s)香港岛坚巷旧病理学院,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9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0年第209号法律公告) (t)新界北区沙头角上禾坑村名为镜蓉书屋的建筑物,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4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1年第175号法律公告) (u)九龙尖沙咀弥敦道前九龙英童学校,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1年第280号法律公告) (v)香港岛列提顿道2号圣士提反女校主楼,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2年第40号法律公告) (w)新界锦田水头村名为二帝书院的建筑物,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标明NTM 4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2年第206号法律公告) (x)位于香港岛花园道35号的梅夫人妇女会主楼的正面、屋顶、烟、护墙、栏杆、走廊、露台、外柱、楼梯、入口门廊、正门门道、庭院及梯级,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1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该图则并夹附1至7号图样,涂上红色、绿色及加上橙色及蓝色影线显示及描绘以上各部分; (1993年第388号法律公告) (y)位于新界粉岭龙跃头名为麻笏围门楼的建筑物,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新界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4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4年第633号法律公告) (z)位于九龙尖沙咀水警总区总部的建筑物及围地,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KM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但不包括图则上加上黑色影线的围地内构筑物(该等构筑物所坐落的士地除外); (1994年第680号法律公告) (aa)香港山顶柯士甸山道名为旧总督山顶别墅守室的建筑物,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1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5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ab)香港荷李活道10号中区警署的建筑物及围地,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5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5年第416号法律公告) (ac)香港亚毕诺道1号前中央裁判司署,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6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5年第416号法律公告) (ad)香港奥卑利街域多利监狱的建筑物及围地,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7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5年第416号法律公告) (ae)位于香港岛薄扶林香港大学的大学堂宿舍的外部构筑物,包括正面、屋顶、烟、更楼、护墙、栏杆、走廊、露台、外柱、楼梯、正门门道、庭院及梯级,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8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该图则并夹附1至5号图样,涂上棕色及加上蓝色、紫色及绿色影线显示及描绘以上各部分; (1995年第421号法律公告) (af)位于香港岛薄扶林香港大学的孔庆荧楼的外部构筑物,包括正面、屋顶、烟、护墙、栏杆、走廊、露台、外柱、入口门廊、正门门道、庭院及梯级,以及内部构件,包括天井的地面、栏杆及天花板,以及承重柱及承重墙,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4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该图则并夹附1至4号图样,涂上棕色、绿色、橙色、黄色及加上蓝色、紫色及绿色影线显示及描绘以上各部分; (1995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ag)位于香港岛薄扶林香港大学的邓志昂楼的外部构筑物,包括正面、屋顶、挑檐、栏杆、露台、正门门道、庭院及梯级,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3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该图则并夹附1至3号图样,涂上棕色及加上蓝色及绿色影线显示及描绘以上各部分; (1995年第423号法律公告) (ah)位于香港上亚厘毕道的总督府的建筑物,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及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2的图则上所划定及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5年第442号法律公告) (ai)位于香港中环花园道的圣约翰座堂连同毗邻土地及建筑物,包括圣约翰会堂但不包括小楼,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标明HKM29的图则上所划定并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6年第20号法律公告) (aj)位于新界元朗横州名为二圣宫的庙宇,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新界元朗土地注册处标明NTM45的图则上所划定并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6年第265号法律公告) (ak)位于九龙九龙寨城公园名为前衙门的建筑物(即文康广播司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标明KM6的图则上所划定并加上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6年第406号法律公告) (al)位于新界粉岭龙跃头称为松岭邓公祠的建筑物(即文康广播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新界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图则DND1号的图则上所划定并以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7年第530号法律公告)(am)位于新界粉岭坪禾径山称为长山寺并通常称为长山古寺的庙宇(即在文康广播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新界北区土地注册处标明NTM47的图则上所划定并以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8年第39号法律公告) (an)位于新界大埔大埔头村称为敬罗家塾的建筑物(即在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TPM3268b号的图则上所划定并以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8年第301号法律公告) (ao)位于新界元朗屏山山下村称为张氏宗祠的建筑物(即在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标明YLM3252b号的图则上所划定并以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9年第328号法律公告) (ap)位于新界大埔上碗称为樊仙宫又称樊仙庙的建筑物(即在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大埔土地注册处标明TPM3513a号的图则上所划定并以红边显示的地点); (1999年第329号法律公告) (aq)位于香港坚尼地道7号分别称为圣约瑟书院北座及圣约瑟书院西座的两座建筑物(于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编号HKM5746c的图则上划定并加上红边显示者); (2000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ar)位于香港横澜岛的横澜灯塔及毗邻土地(于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市区土地注册处的编号HKM6436的图则上以红色边线划定和显示者); (2000年第368号法律公告) (as)位于香港汲水门灯笼洲的灯笼洲灯塔(一般称为汲星灯塔)及前灯塔管理员宿舍(于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新界荃湾土地注册处的编号TWM2582a的图则上以红色边线划定和显示者); (2000年第368号法律公告) (at)位于新界元朗丈量约份第122约屏山坑尾地段第1号的邓氏宗祠(于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的编号YLM4538的图则上以红色边线划定和显示者); (2001年第272号法律公告) (au)位于新界元朗丈量约份第122约屏山坑尾地段第2号的愈乔二公祠(于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的编号YLM4537的图则上以红色边线划定和显示者); (2001年第272号法律公告) (av)位于新界元朗丈量约份第122约地段第384号的聚星楼(于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元朗土地注册处的编号YLM4540的图则上以红色边线划定和显示者); (2001年第272号法律公告) (aw)位于新界西贡西洲丈量约份第265约地段第73号的洪圣古庙(又称洪圣庙)及其邻接土地(于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编号SKM5179的图则上以红色边线划定和显示者); (2002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ax)位于新界粉岭龙跃头丈量约份第83约老村祠堂村地段第1号的天后宫及其邻接土地(于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编号DNM937a的图则上以红色边线划定和显示者)。 (2002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ay)位于新界上水河上乡丈量约份第95约河上乡地段第8号称为居石侯公祠的建筑物(于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编号DNM1291的图则上以红色边线划定和显示者)为历史建筑物。 (2003年第270号法律公告) (az)现宣布位于新界屯门青山公路28号屯门地段第117号余段何福堂会所内称为马礼逊楼的建筑物及其邻接土地(于民政事务局局长按照本条例第3(4)条签署并存放于新界屯门土地注册处的编号TMM2045e的图则上以红色边线划定和显示者)为历史建筑物。 (2004年第48号法律公告) (1993年第8号第30条)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