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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操作规范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委办局、直属机构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为切实做好我市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各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操作规范并通知如下。 一、重大决策听证 (一)听证事项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听证: 1.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3.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4.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5.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6.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7.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8.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费)、气、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9.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10.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11.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12.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13.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听证组织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其中,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然后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2.听证公告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3.听证代表 (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2)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4)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5)法律工作者; (6)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代表人数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重点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人数的1/3。 4.听证信息 (1)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2)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认真核定听证相关资料,对听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听证会相关要求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决策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听证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2)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3)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4)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6)决策发言人答辩; (7)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8)听证委员合议; (9)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0)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四)听证结果 1.书面听证结果 听证组织机关要认真整理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提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据。 2.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听证机关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3.听证报告审查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听证会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将听证报告按规定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4.听证报告公布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五)有关要求 1.重大决策听证必须同时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http://ygzf.yn.gov.cn/tingzheng)上进行发布。 2.听证组织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3.各级、各部门报请省、市和县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应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组织情况,以及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原由等附件资料;事关重大、涉及面广,需省、市和县级政府直接组织听证的事项,各部门要提出组织听证的具体实施意见(方案)报审;凡上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办将退回承报部门。 4.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送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5.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县(市)区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听证;三个开发(度假)区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听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积极拟订听证计划,主动实施听证。凡涉及工商、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城乡规划及建设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季度要有一项以上听证。 6.从7月份起,在每月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将上月以本级政府、管委会和本部门名义实施重大决策听证的工作情况及当月拟实施听证工作计划表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目督办。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拟实施重大决策听证计划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目督办。 二、重要事项公示 (一)公示事项 重要事项公示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方式。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1.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2.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3.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4.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5.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6.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7.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公示程序 1.市和县(市)区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其自行研究决定并组织公示。 2.拟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机关,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属2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公示。 3.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组织机关要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的基本情况; (2)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3)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4.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 5.公示时间: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方式 1.各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5.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 6.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四)有关要求 1.重要事项公示必须同时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http://ygzf.yn.gov.cn/gongshi)上进行发布。 2.从7月份开始,各级政府责任部门要分别将上月组织实施的公示事项在省政府指定的发布系统上升成电子统计报表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同级督查机构和同级监察部门,并由同级督查机构汇总后上报市推进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级、各部门报请省、市和县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公示的,应随文上报该事项公示组织情况,以及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原由等附件资料;事关重大、涉及面广,需省、市和县级政府直接组织公示的事项,各部门要提出组织公示的具体实施意见(方案)报审;凡上报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办将退回承报部门。 4.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对于应当组织公示而没有实施公示的责任部门,市政府目督办和市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全市通报和严厉问责。 三、重点工作通报 (一)通报事项 重点工作通报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项重点工作确定后,工作进展及完成后,面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的一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1.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2.市、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4.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5.辖区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6.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通报程序 1.市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2.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其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3.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通报情况每月由县(市)区政府统一汇总后报上级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 4.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2)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3)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4)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5)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 (三)通报方式 1.各级政府网站、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行政机关办公区和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 4.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5.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6.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7.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四)有关要求 1.重点工作通报必须同时在省政府指定的网站(http://ygzf.yn.gov.cn/tongbao)上进行发布。 2.通报机关应当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应于次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点工作,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3.通报机关通报重点工作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吸收,并认真研究解决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4.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各级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或者广播电视开展访谈活动,每年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5.从7月份开始,各级政府责任部门要分别将上月组织实施的通报事项在省政府指定的发布系统上升成电子统计报表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同级督查机构和同级监察部门,并由同级督查机构汇总后上报市推进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对于应当组织通报而没有实施通报的责任部门,市政府目督办和市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全市通报和严厉问责。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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