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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9]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乌海市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作方案
为做好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乌海市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乌海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组长: 韩宝龙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贺向宏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成员: 陈洁市卫生局副局长 韩文生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建英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晓魁市民政局副局长 崔德爱市残联副理事长 专家委员会主任陈洁(兼),副主任崔德爱(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崔德爱(兼)。 二、申办《残疾人证》原则 本着“办证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所住地的村(居)委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办残疾人证范围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不受年龄限制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四、换证时间 从2009年6月1日起到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 五、残疾评定机构 各区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定点评残机构。乌海市樱花医院(评定肢体残疾)、乌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评定:精神、智力残疾)、乌海市旭升眼科医院(评定:视力残疾)、奥迪康助听器乌海验配中心(评定:听力言语残疾)为市评定专家委员会定点检测点。 六、人员培训 残疾评定医生培训和《残疾人证》发证人员、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使用培训采取自治区、市两级培训。市残联、卫生局负责对本级及各区残疾评定定点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医生培训教材采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医生手册》。 七、申办程序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应向区残联申请,区残联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1份,由区残联如实填写登记表内容,并同时填写《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基层表)》。 (一)对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区残联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二)对必须送鉴定医院检查的,经医生检查后签署残疾鉴定意见返回区残联,区残联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区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区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同时上报《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基层表)》及《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汇总表)》各一份。 (四)市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区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区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区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区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五)区残联发放市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六)申请人到区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七)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必须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八)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区残联要合理安排上门办理。 (九)鉴定医师对被鉴定人的致残病因、残疾现状及根据各类别残疾检查方法鉴定后确定的功能障碍程度等,应有较为确定和规范的表述,字迹清楚,易于辩认。对于经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填上残疾类别及等级。 鉴定结论须由鉴定医师签名,检测医院(中心)医务科审核后,加盖“残疾检测专用章”方能生效。 (十)经鉴定不符合评残标准,应将残疾类别、等级的空格划除,并加盖鉴定医师印章。 (十一)鉴定医师本人修改过的鉴定评语、鉴定结论、残疾等级、类别等处,需加盖鉴定医师印章,否则该鉴定无效。 (十二)鉴定医师在残疾鉴定中应严格按照残疾评定标准的规定及七类残疾的检查方法进行鉴定、定级,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简化检查方法。鉴定医院的医务科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十三)对本人未到场及申请表和评定表无照片的,不予鉴定。 (十四)对于有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鉴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或经检查、观察疑有作假的,必须经特殊检查,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因申请人年龄小等其他非故意原因而不能正确鉴定等级的,必须经特殊检查后方可出具鉴定意见。需做特殊检查和复验的各类残疾鉴定,各区定点评残机构难以确定的必须到市级定点评残机构进行鉴定。 (十五)对残疾鉴定有异议,残疾人本人或所在单位可向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在接到复评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和复评,做出复评结论。对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可向自治区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自治区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六)各区卫生局、残联要积极协调评定医院,尽量降低残疾评定费用,并免除持有低保证的残疾人残疾评定费用。 八、证件发放 (一)符合办证标准的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到区残联办理(重残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除外)残疾人登记,并随带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1份; 2、本人二寸免冠近照8张;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须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符合发证条件的,区残联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三)对于信息虚假或虽经医师鉴定合格,但经区残联审核和对照标准,实际伤残程度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不予办理。 (四)换发二代《残疾人证》后,原旧的《残疾人证》由区残联收回。 九、补办、迁移、变更、注销 (一)补办《残疾人证》。遗失《残疾人证》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公示15日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区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领取登记表,填妥内容,随带照片8张、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区残联补办手续。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区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二)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三)《残疾人证》内容变更。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由区残联办证人员予以更正,并加盖办证人员印章。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需经重新鉴定。 (四)《残疾人证》注销。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已死亡的,由区残联及时收回《残疾人证》登记注销,并报市残联备案。 十、《残疾人证》发放要求 (一)加强管理。《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或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监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二)严格评定。各鉴定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恶劣后果的,涉及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证秩序。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评残的申办人,在申办、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的,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四)妥善保管。《残疾人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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