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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Z章 电讯(电讯器具)(豁免领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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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第39条) [2003年2月21日] 2003年第50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3年第4号法律公告) 第106Z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06Z章 第2条释义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的士”(taxi) 指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登记为的士的汽车; “非无线电通讯”(non-radiocommunications) 指并非藉无线电波进行的电讯通讯; “非无线电通讯器具”(non-radiocommunications apparatus) 指用作非无线电通讯或与非无线电通讯相关使用的电讯器具; “载波功率”(carrier power)、“有效辐射功率”(effective radiated power 或 e.r.p.)、“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 或 e.i.r.p.)、“平均功率” (mean power)、“移动地球站”(mobile earth station)、“杂散发射”(spurious emission) 及“无用发射”(unwanted emissions) 分别具有由国际电信联盟总秘书处出版的《无线电规则》(2001年版)第1章第1条给予 "carrier power"、"effective radiated power" 或 "e.r.p."、"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 或 "e.i.r.p."、"mean power"、"mobile earth station"、"spurious emission" 及 "unwanted emissions" 各词并经不时修订的涵义; “电讯器具”(telecommunications apparatus) 指用作非无线电通讯或无线电通讯或此二者的器具,或与非无线电通讯或无线电通讯或与此二者相关使用的器具; “数码调制”(digital modulation) 指藉以使载波(即用以传送资讯讯号的电磁波)的特性在一组预定的离散值之间按照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出版的文件 ANSI C63.17-1998 中指明的数码调制功能而转变的程序; “调制”(modulation) 具有国际电信联盟所批准的建议 ITU-R V.662 中“词语和定义”给予 "modulation" 一词并经不时修订的涵义; “频率跳变扩谱调制”(frequency hopping spread spectrum modulation) 指跳变至某些信道频率的调制系统,而该等信道频率是从一个以伪随机方式排列的跳变频率表中以系统跳变率选出的。 第106Z章 第3条对非无线电通讯器具作出的豁免 (1)任何人如设置或维持任何并非用作提供公共电讯服务的非无线电通讯器具,而该器具是─ (a)合法地接驳至某电讯网络或电讯系统,以自根据本条例发出或设立的任何下列牌照而经营该网络或系统的人处取得服务的─ (i)固定传送者牌照; (ii)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 (iii)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根据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服务牌照提供的服务以外的服务); (iv)楼宇内置电讯系统的类别牌照; (v)关乎提供任何公共电讯服务的任何其他牌照(包括类别牌照);或(b)在符合下列说明的情况下,以(a)段所描述的方式以外的方式使用的─ (i)该人遵守第(2)款所指明的条件,而该器具亦符合第(2)款所指明的条件;及 (ii)该器具符合附表2所列出的技术准则,则该人获豁免而无需履行根据本条例第8(1)(a)条须持有牌照的责任。 (2)为施行第(1)(b)(i)款,有关的条件为─ (a)有关的人使用有关器具的方式,不得导致对根据本条例认可的其他电讯器具或任何电讯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b)该人遵从局长发出的旨在避免对根据本条例认可的其他电讯器具或任何电讯系统造成干扰的指示; (c)有关器具容许来自根据本条例认可的其他电讯器具或任何电讯系统的干扰;及 (d)有关器具可在获局长为检查和测试器具的目的授权的人要求作出检查和测试时供该人检查和测试。 第106Z章 第4条对关乎的士的无线电通讯器具作出的豁免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任何人如─ (a)管有任何仅能够用作合法接驳至某电讯网络或系统的无线电通讯器具,以自根据关乎无线电通讯装置与的士之间的通讯的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而经营该网络或系统的人处取得服务;或 (b)将任何无线电通讯器具仅用作合法接驳至某电讯网络或系统,以自根据上述牌照而经营该网络或系统的人处取得服务,则该人获豁免而无需履行根据本条例第8(1)(a)或(b)条(视属何情况而定)须持有牌照的责任。 (2)除非下列条件获符合,否则任何人均不获豁免而无需遵守本条例第8(1)(a)或(b)条(视属何情况而定)─ (a)该人遵从任何根据本条例第32D条订明的标准或规格,以及任何根据本条例第32E条订明的命令或规定; (b)该人没有使用有关器具以提供公共电讯服务; (c)该人使用有关器具的方式,不得导致对根据本条例认可的其他电讯器具或任何电讯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d)该人遵从局长发出的旨在避免对根据本条例认可的其他电讯器具或任何电讯系统造成干扰的指示;及 (e)有关器具可在获局长为检查和测试器具的目的授权的人要求作出检查和测试时供该人检查和测试。 第106Z章 第5条对其他无线电通讯器具作出的豁免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任何人如根据本条例第8(1)(a)、(b)、(c)或(d)条有责任就任何无线电通讯器具持有牌照,而该器具是─ (a)藉无线电通讯用作或能够藉无线电通讯而用作合法接驳至某电讯网络或电讯系统,以自根据本条例发出或设立的任何下列牌照而经营该网络或系统的人处取得服务的─ (i)固定传送者牌照; (ii)移动传送者牌照; (iii)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 (iv)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根据关乎无线电通讯装置与的士之间的通讯的牌照提供的服务以外的服务); (v)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陆地移动业务以外的服务); (vi)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 (vii)楼宇内置电讯系统的类别牌照; (viii)关乎提供任何公共电讯服务的任何其他牌照(包括类别牌照);或(b)以或能够以(a)段所描述的方式以外的方式使用的,而且─ (i)在该器具是用作或能够用作移动地球站的情况下,该器具符合附表1所列出的技术准则;或 (ii)在该器具是作或能够作移动地球站以外的用途的情况下,该器具符合附表2所列出的技术准则,并能容许来自根据本条例认可的其他电讯器具或任何电讯系统的干扰,则该人获豁免而无需遵守本条例第8(1)(a)、(b)、(c)或(d)条(视属何情况而定)。 (2)除非下列条件获符合,否则任何人均不获豁免而无需遵守本条例第8(1)(a)、(b)、(c)或(d)条(视属何情况而定)─ (a)该人遵从任何根据本条例第32D条订明的标准或规格,以及任何根据本条例第32E条订明的命令或规定; (b)该人没有使用有关器具以提供公共电讯服务; (c)该人使用有关器具的方式,不得导致对根据本条例认可的其他电讯器具或任何电讯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d)该人遵从局长发出的旨在避免对根据本条例认可的其他电讯器具或任何电讯系统造成干扰的指示;及 (e)有关器具可在获局长为检查和测试器具的目的授权的人要求作出检查和测试时供该人检查和测试。 第106Z章 第6条对混合的电讯器具作出的豁免 (1)凡任何人根据本条例第8(1)(a)条有责任就任何兼以第3(1)(a)及(b)条所描述的方式使用的非无线电通讯器具持有牌照,则如第3条的条文获得遵从,该人获豁免而无需遵守本条例第8(1)(a)条。 (2)凡任何人根据本条例第8(1)(a)、(b)、(c)或(d)条有责任就任何兼以或能够兼以第5(1)(a)及(b)条所描述的方式使用的无线电通讯器具持有牌照,则如第5条的条文获得遵从,该人获豁免而无需遵守本条例第8(1)(a)、(b)、(c)或(d)条(视属何情况而定)。 (3)凡任何人根据本条例第8(1)(a)、(b)、(c)或(d)条有责任就任何兼以或能够兼以第3(1)条所描述的方式的其中一项或多于一项的方式及第5(1)条所描述的方式的其中一项或多于一项的方式使用的电讯器具持有牌照,则如第3及5条两者的有关条文均获遵从,该人获豁免而无需遵守本条例第8(1)(a)、(b)、(c)或(d)条(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06Z章 第7条对输入与输出无线电通讯器具作出的豁免 任何人如将任何根据第5或6条获豁免的无线电通讯器具输入香港或由香港输出,而该器具是输入或输出(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作该人的个人合理用途的,有关的数量亦与该用途相称,则该人亦获豁免而无需遵守本条例第9条。 第106Z章 第8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06Z章 附表1关乎用作或能够用作移动地球站的器具的技术准则 [第5条] 1.发送的操作频率须在1610 MHz至1660. 5 MHz或1980 MHz至2010 MHz的频带内。 2.接收的操作频率须在1525 MHz至1559 MHz、1613.8 MHz至1626.5 MHz、2170 MHz至2200 MHz或2483.5 MHz至2500 MHz的频带内。 3.移动地球站在1610 MHz至1626.5 MHz的频带内所产生的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逾-3 dBW/4kHz。 4.移动地球站所产生的无用发射,须符合国际电信联盟所批准的─ (a)建议 ITU-R M.1343“在 1-3 GHz的频带操作的用于全球非对地静止星移动业务系统的移动地球站的主要技术规定”中;或 (b)建议 ITU-R M.1480“在 1-3 GHz的频带中某些部份操作,以实施全球星移动个人通讯 (GMPCS) 谅解备忘录安排的对地静止星移动系统的移动地球站的主要技术规定”中,经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106Z章 附表2关乎作或能够作移动地球站以外用途的器具的技术准则 [第3及5条] 电讯器具须在下表第1栏所示的频带内操作,并产生在第2及3栏内与该频带相对之处列出的输出电平及杂散发射电平─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频带 输出电平 杂散发射电平 3-195 kHz 在距离有关器具100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40 dBμV/m,而磁场强度不得超逾48.4 dBnA/m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9]所列出的限度 1627.5-1796.5 kHz[1] 在距离有关器具30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88 dBμV/m 在距离有关器具30米处于0.5-30 MHz内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34 dBμV/m;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9](b)所列出的限度 13.553-13.567 MHz (a)在距离有关器具30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80 dBμV/m;或 (b)在距离有关器具10米处的磁场强度不得超逾42 dBμA/m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9]所列出的限度 26.96-27.28 MHz 平均功率不得超逾0.5 W 33-33.28 MHz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 mW 36.26-36.54 MHz 36.41-36.69 MHz 36.71-36.99 MHz 36.96-37.24 MHz 40.66-40.70 MHz 42.75-43.03 MHz 43.71-44.49 MHz[2] 在距离有关器具3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10 mV/m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10]所列出的限度 44.73-45.01 MHz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 mW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9]所列出的限度 46.6-46.98 MHz[2] 在距离有关器具3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10 mV/m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10]所列出的限度 47.13-47.41 MHz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 mW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9]所列出的限度 47.43-47.56 MHz[1]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 mW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9](b)所列出的限度 48.75-50 MHz[2] 在距离有关器具3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10 mV/m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10]所列出的限度 173.96-174.24 MHz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20 mW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9]所列出的限度 187.5-188.0 MHz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 mW 253.85-255 MHz[3]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2 mW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2.5μW 266.75-267.25 MHz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 mW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9]所列出的限度 313.75-314.25 MHz 314.75-315.25 MHz 380.2-381.325 MHz[3]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2 mW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2.5μW 409.74-410 MHz[4]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0.5 W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50μW 819.1-823.1 MHz (a)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0 mW;及 (b)功率谱密度不得超逾10 mW/25 kHz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9]所列出的限度 864.1-868.1 MHz[5] 载波功率或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 mW (a)频率在1 GHz以下(不包括41-68 MHz、87.5-118 MHz、162-230 MHz及470-862 MHz),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250 nW; (b)频率在41-68 MHz、87.5-118 MHz、162-230 MHz及470-862 MHz的频带内,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4 nW;及 (c)频率在1 GHz以上,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μW 919.5-920.0 MHz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 mW 杂散发射电平不得超逾附注[9]所列出的限度 1880-1900 MHz[6] (a)装有天线输出端的器具的峰值功率不得超逾250 mW;或 (b)装有整体性天线的器具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得超逾250 mW (a)频率在1 GHz以下,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250 nW;及 (b)频率在1 GHz以上或相等于1 GHz,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μW 1895-1906.1 MHz[7] (a)装有天线输出端的器具的载波功率不得超逾10 mW;或 (b)装有整体性天线的器具的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 mW (a)频率在1895-1906.1 MHz内,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250 nW;及 (b)频率在30 MHz-10 GHz内(不包括1895-1906.1 MHz),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2.5μW 2400-2483.5 MHz (a)频率跳变扩谱调制或数码调制系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得超逾4 W;或 (b)任何调制的总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0 mW 频率在基频所处的频带以外,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μW 5150-5350 MHz[11] 在仅使用数码调制的情况下,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得超逾200 mW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μW 5725-5850 MHz (a)频率跳变扩谱调制或数码调制系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得超逾4 W;或 (b)任何调制的总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0 mW 频率在基频所处的频带以外,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μW 18.82-18.87 GHz (a)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0 mW;及 (b)功率谱密度不得超逾3 mW/100 kHz 频率在基频所处的频带以外,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0μW 3000 GHz或以上[8] 不适用 不适用 附注∶[1] 有关器具须在由1627.5-1796.5 kHz与47.43-47.56 MHz组成一对的频带内以及在下列任何一对的频率内操作─ 信道号码 kHz MHz 1 1642.00 47.45625 2 1662.00 47.46875 3 1682.00 47.48125 4 1702.00 47.49375 5 1722.00 47.50625 6 1742.00 47.51875 7 1762.00 47.53125或47.44375 8 1782.00 47.54375 [2]有关器具须在43.71-44.49 MHz、46.6-46.98 MHz及48.75-50 MHz的频带内以及在下列任何一对或多于一对的频率内操作─ 信道号码 MHz MHz 1 43.720 48.760 2 43.740 48.840 3 43.820 48.860 4 43.840 48.920 5 43.920 49.020 6 43.960 49.080 7 44.120 49.100 8 44.160 49.160 9 44.180 49.200 10 44.200 49.240 11 44.320 49.280 12 44.360 49.360 13 44.400 49.400 14 44.460 49.460 15 44.480 49.500 16 46.610 49.670 17 46.630 49.845 18 46.670 49.860 19 46.710 49.770 20 46.730 49.875 21 46.770 49.830 22 46.830 49.890 23 46.870 49.930 24 46.930 49.990 25 46.970 49.970 [3]有关器具须在由253.85-255 MHz与380.2-381.325 MHz组成一对的频带内操作,而该对频率须如下─ 话音信道 380.2 + n x 0.0125 MHz (n是在1至45或47至88的范围内的整数) 253.85 + n x 0.0125 MHz (n是在1至45或47至88的范围内的整数) 控制信道 380.775 MHz及381.3125 MHz 254.425 MHz及254.9625 MHz [4]有关器具须使用调频,而该器具的载频须是409.7375 + (0.0125 x n) MHz (n是在1至20的范围内的整数)。 [5]有关器具的载频须是864.05 + (0.1 x n) MHz (n是在1至40的范围内的整数)。 [6]有关器具的载频须是1880.064 + (1.728 x n) MHz (n是在1至10的范围内的整数)。 [7]有关器具的载频须是1895.15 + (n - 1) x 0.3 MHz (n是在1至37的范围内的整数)。 [8]有关器具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a)该器具的最大有效范围不得超逾30米; (b)发送路径不得跨越公众街道或未批租政府土地。 [9]有关器具产生在下列频率范围相对之处所列出的杂散发射电平─ (a)3 kHz-30 MHz 频率范围 杂散发射电平 3-415 kHz 在距离该器具300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17 dBμV/m,而磁场强度不得超逾25.4 dBnA/m 415 kHz-30 MHz 在距离该器具30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30 dBμV/m,而磁场强度不得超逾38.4 dBnA/m(b)30 MHz-1000 MHz 频率范围 杂散发射电平 30-1000 MHz(不包括87-137 MHz及470-790 MHz)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300 nW 87-137 MHz及470-790 MHz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60 nW(c)1-2 GHz 频率范围 杂散发射电平 1-2 GHz 有效辐射功率不得超逾1μW [10] 有关器具产生在下列频率范围相对之处所列出的杂散发射电平─ 频率范围 杂散发射电平 1.705-30.0 MHz 在距离该器具30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30μV/m 30-88 MHz 在距离该器具3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100μV/m 88-216 MHz 在距离该器具3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150μV/m 216-960 MHz 在距离该器具3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200μV/m 960 MHz以上 在距离该器具3米处的电场强度不得超逾500μV/m [11]频带5150-5350 MHz只限用于室内操作,直至国际电信联盟作出适用于该频带的规定为止,届时该频带的使用则须符合该联盟所作出的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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