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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9]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本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庭、行装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院领导批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行装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章)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委托管理,规范刑事案件委托鉴定中的一般程序与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时,应向司法委托室移送如下材料: 一、《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移送表》(附件1、从内网司法委托室目录下载); 二、卷宗及移送材料签收单。 第二条司法委托室收到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移送的材料后,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阅卷并提取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 二、填制《对外委托鉴定审批表》(附件2),选定鉴定机构; 三、拟撰写《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附件3),报部门领导审批; 四、领导批准后,向鉴定机构移送《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材料; 五、办理鉴定费、差旅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等费用的借款、支付、报帐等事宜; 六、确定鉴定的时间、通知相关单位人员、申请派车、协调相关事宜等; 七、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程序、实体进行监督; 八、鉴定结束,取回鉴定报告、鉴定材料并移送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 九、委托鉴定材料归档。 第三条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向司法委托室移送材料后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办理提审的相关手续(被告人、同仓犯等); 二、与一审法院刑庭及该案一审法官联系要求配合鉴定工作。 第四条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与司法委托室协同的情形: 一、前往被告人(同仓犯)羁押或曾经羁押、工作、生活、家庭等地点进行调查取证时; 二、通过看守所管教调查取证时; 三、鉴定人出庭时; 四、需要协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1:《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移送表》(略) 附件2:《对外委托鉴定审批表》(略) 附件3:《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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