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第39条) [1997年10月3日] (本为1997年第451号法律公告) 第106T章 第1条释义 在本命令中─ “公司”(company) 指亚太通信星有限公司。 第106T章 第2条豁免 公司在其进行下述事情的范围内─ (a)在亚太星IIR号星上设置或维持任何电讯设施;及 (b)在亚太星IIR号星上使用或管有作电讯之用的器具,获豁免本条例第8(1)条所订的持有牌照的义务。
(第106章第39条) [1997年10月3日] (本为1997年第451号法律公告) 第106T章 第1条释义 在本命令中─ “公司”(company) 指亚太通信星有限公司。 第106T章 第2条豁免 公司在其进行下述事情的范围内─ (a)在亚太星IIR号星上设置或维持任何电讯设施;及 (b)在亚太星IIR号星上使用或管有作电讯之用的器具,获豁免本条例第8(1)条所订的持有牌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