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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庆期间规范国旗升挂使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9]2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为规范国庆期间国旗升挂和使用,形成庄严、喜庆的节日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在国庆节前组织一次以规范国旗升挂、使用为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激发爱国主义情感。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升挂、使用国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出现破旧、残损、污损、褪色的国旗,以及在国旗升挂、使用中不符合规范的,要迅速更换、纠正,并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加强对国旗升挂使用的日常管理。 二、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等方面的管理,有效防止不符合规范制作的国旗流入市场。 三、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公民自发使用国旗的爱国热情要积极保护,并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正确升挂、使用国旗。对故意毁损、玷污、侮辱国旗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现象和行为,要及时核查、处理。 四、国庆节前,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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