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卫生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转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省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许可证。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批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三)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全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负责文秘、文电、会议组织、机要、档案、值班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统计管理、应急管理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拟订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机关各类资产、资金、基本建设;参与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对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实施、审核。
(二)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政策研究,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承担有关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餐饮服务许可处
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承担餐饮服务的许可和对市、县的督导工作。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承担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工作;依法承担有关化妆品的安全性评审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初审和广告审批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七)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标准,负责新药、仿制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注册的初审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审批工作;拟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医疗器械监管处
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审批医疗器械广告;承担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九)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承担药品委托生产地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源性兴奋剂生产和出口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工作;负责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药品市场监督处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承担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承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广告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一)稽查处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受理违法违规案件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指导和监督全省有关方面的稽查执法、应急处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检验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处长级食品药品稽查专员3名,副处长级食品药品稽查专员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不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