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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卫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保障部分患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结合中卫实际,建立特定病种门诊报销办法。门诊特定病种是指治疗或治愈周期漫长,医疗费用较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类特殊疾病。 第二条有下列疾病的确定为门诊特定病种: (一)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含2级); (二)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 (三)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功能障碍性病变; (四)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五)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的); (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除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报销的之外); (八)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九)精神分裂症; (十)肝硬化(失代偿期); (十一)帕金森氏综合症;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门诊特定病种的诊断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条经确定为享受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员,从次月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第四条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本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定期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的医疗费用,一并计算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内。 第五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专科门诊,专人负责特定病种的门诊治疗。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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