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巨业食品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9]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巨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9〕41号)收悉。鉴于福州巨业食品有限公司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福州巨业食品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