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新中国新闻有限公司向新闻局提供网上专供资讯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一、许可与新中国新闻有限公司签订向新闻局提供网上专供资讯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392,525.60(澳门币壹佰叁拾玖万贰仟伍佰贰拾伍元陆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812,306.60 2009年 $ 580,219.00
监於判给新中国新闻有限公司向新闻局提供网上专供资讯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一、许可与新中国新闻有限公司签订向新闻局提供网上专供资讯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392,525.60(澳门币壹佰叁拾玖万贰仟伍佰贰拾伍元陆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812,306.60 2009年 $ 580,2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