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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收取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务中心收取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的函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09]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户政服务中心依托公民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有偿服务,以及向政府部门和社会行业提供遗失信息共享、免费查询服务。现就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提供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鉴于依托公民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需增加硬件、网络及维护、管理等费用,为弥补新增成本费用,核定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为每证次25元。 三、接此函后,请通知户政服务中心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函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到我局重新申请。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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