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全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对新上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除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新上建设项目要由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共同踏勘选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改部门按照程序办理项目备案或批准、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工业项目用地确需进行预审的,可根据需要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预审意见不作为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依据。
(二)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为: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落实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项目用地预审中,对建设项目选址不合理或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必须分别要求其调整选址、相应核减其用地规模、重新确定用地四至范围。
(四)项目用地单位要在可研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中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专门评述,有关单位在审批可研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有关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落实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二、加快建设用地征(占)用审批
(五)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拟定征地“一书四方案”等用地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积极做好征地工作,与用地单位签订《统一征地协议》,督促落实征地补偿费及时到位,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加强征地报批各个环节的督促检查,加快建设用地上报审批进度。
三、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程序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以下规定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严格按照供地程序及时供地,促进项目建设进程。
1、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材料,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供地审批程序认真进行审核,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示并发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2、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供地程序。按照城区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出让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要素,载明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用地竞得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移交土地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须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施工现场明示。
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
(七)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要求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或浪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管理直至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为:
1、是否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2、有无批少占多或移址用地问题;
3、有无闲置、浪费土地问题;
4、划拨的土地有无转让、出租或抵押等问题;
5、是否按照《划拨用地决定书》或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建设。
(八)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特别要检查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重要指标的落实情况。
五、实行建设用地验收制度
(九)在全市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市、县(市、区)发改、建设等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部门要参加验收工作,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无国土资源部门竣工验收意见的,不予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十)对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线状工程项目等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严格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
(十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除其他证明材料外,要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才能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十二)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才能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十三)依法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对工业项目用地,应当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规模;对其他用地,应当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总投资的25%,才能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七、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十四)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做好商服、工矿仓储、住宅等用地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土地供应数量、结构、价格,特别是工业用地、房地产用地的供地结构等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十五)做好各类土地供应计划、出让、供应结果以及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摸清和掌握土地利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八、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
(十六)结合土地执法巡查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建设用地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用地项目,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闲置土地,按照《吴忠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及时处置;对因市、县(市)人民政府调整城市规划或供地不及时影响使用的土地,应依法及时调整土地开发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