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9]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决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郝军变更为白宇。
相关阅读
7
回到顶部
手机扫一扫
手机浏览移动版
首页
微信/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