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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贯彻执行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来政办发[2009]1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贯彻执行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来宾市贯彻执行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5 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要围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大活动开展食品安全保障,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2009 年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进一步到位,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具体目标为: (一)市、县、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乡(镇)人民政府与行政村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到95%以上;所有乡(镇)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95%以上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联系点,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 (二)全市蔬菜基地、市场平均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6%以内;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100%;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均保持在98%以上。 (三)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92% 以上。 (四)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达到60%以上。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小作坊)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建立质量安全档案。 (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种植、养殖基地清查率达到100%;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达到100%。 (七)县城以上市场、超市和乡镇、街道及社区便民超市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 (八)全面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九)推行农村50 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达到70%以上。 (十)全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三、整顿任务和牵头单位 重点就以下九个方面进行集中整顿: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综合由市卫生局牵头,生产环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流通环节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餐饮服务环节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牵头)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三)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风险高、隐患大的水产畜牧产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有奶(水)牛养殖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奶站和加工场点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和加工场点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养殖过程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物品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食品生产环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健全食品企业档案,大力推进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坚决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提升质量控制能力,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牵头单位: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完善食品流通可溯源制度,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别是加强农村散装白酒流通管理。(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卫生监督所)。 (八)畜禽屠宰。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 的监督力度。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九)保健食品。严格保健食品监管,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组织领导 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联动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空白、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实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毒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和全程监管,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这次整顿工作历时两年,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统筹调配力量,保障整顿经费。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和制定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积极开展督查和评估,同时督促和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要将本地本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具体措施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每个月要及时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小结,于当月30日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2月底和2010年11月底前,将当年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分别于2009年底和2010年底结合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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