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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宁波市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要求,积极推进我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主线,以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目标,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自治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全市在过去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在保证质量,提高自治水平的前提下,至2012年,力争全市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达到30%,并通过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的示范引领作用,使全市80%以上的村(居)计划生育自治工作达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印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标准要求。 四、自治内容和条件 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印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必须在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六项条件(考核评定标准附后): 1、村(居)两委会每年专题研究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不少于两次,并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评估,年终有总结。 2、有健全的村民议事和民主评议制度。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如落实现行生育政策、维护村民法定生育权利、利用集体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措施及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村级人口计生工作职责落实和工作效果、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村(居)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不少于两次。会员参与率和群众满意度应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 3、计划生育公开的内容。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奖励扶助落实情况等要定期公开;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及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和事项的申办程序等有规范的公开形式,并能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达到《中国基层计生协评估认定参考标准(试行)》要求,计划生育协会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渠道,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村(居)民提供生育、享受奖励政策、接受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维权服务。 5、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倡导和建立婚检措施,无非法结婚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行为。 6、 依法让村(居)民自主安排一孩生育、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获得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等“四项基本权利”得到落实。 五、评估验收办法 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 先由乡、镇(街道)向县(市)、区计生协申报。县(市)、区计生协负责组织评估和验收,并逐级申报,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本地评估情况报市计生协,市计生协将适时对各地自治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和表彰。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已通过评估或表彰的村(居),如因工作滑坡达不到应有条件的,将撤消其示范资格。 六、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活动,是人口计生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人口计生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途径。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把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纳入人口计生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取得明显的成效。 2、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订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的发展规划,做到职责、投入、措施三到位。要成立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加强对基层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为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3、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的检查督促,认真总结经验和培育典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考评标准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 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考评标准 类 别 考核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说明 方 法 自评分 考评分 民主管理40分 1、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和计生协会网络健全,职责明确。 6 组织机构或计生协会网络不健全扣4分;职责不明确的扣2分。 查看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登记资料。     2、村(居)两委会每年专题研究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不少于二次。 6 每少于一次扣3分。 查看会议记录。     3、自治章程或村(居)民公约要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且有利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内容、措施。 10 未做到,“一票否决”。 查阅章程,走访群众了解情况。     4、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重大事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10 每发现1例(件)未落实的扣3分。 查看会议记录,走访群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兑现到位。 8 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兑现每发现1例未落实的扣2分。 查看资料走访群众。     民主监督30分 6、计划生育村务和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申报、违法生育处理、奖励扶助落实等情况公开,有固定的公开场所和方式,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6 不公开的扣2分;没有固定的公开场所扣1分;调整不及时的扣2分。 走访群众和实地查看。     7、每年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不少于二次,会员参与率达到85%。 6 没有开展民主评议活动不得分,少于二次的扣3分,会员参与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查看会议记录和人员名册。     8、及时应答群众计划生育投诉和咨询。 8 不应答投诉和咨询的扣4分,不及时应答每例扣2分。 查看记录和走访群众。     9、计生协组织建设达到《中国基层计生协评估认定参考标准》要求,并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10 未达到《中国基层计生协评估认定参考标准》的不得分;开展宣传服务活动每少于1次扣4分。 查看评估热带表和协会活动记录。     类 别 考核内容 标 准 分 评分说明 方 法 自评分 考评分 工作效果30分 10、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度90%以上;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倡导开展婚检和优生检测,无非法结婚行为。 10 满意度或知晓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1分;无倡导开展婚检和优生检测的扣2分,有非法结婚行为的扣4分。 调查问卷和查阅有关统计报表。     11、村(居)民自主安排一孩生育、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获得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等“四项基本权利”得到落实。 6 每一项不落实的扣1.5分。 走访群众和查阅有关资料。     12、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6 每发现一例扣2分。 了解群众和查阅有关统计资料。     13、总人口数在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和5000人以上的社区居委会,在评选期内无违法生育或在包括评选期内的2年内违法生育不超过1例;当年出生人数50人及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在评选期内每年违法生育不超过1例;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发村(居)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 8 任何一项未达到,“一票否决”。 问卷调查、走访群众和有关部门听取意见。 说明: 1、评为“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村(居)量化考评分值应达90分以上(含90分); 2、考评项目中每项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3、第3、13项为“一票否决”事项,出现和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不得评为“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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