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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09]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 《吉林省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四日
吉林省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全面完成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从和服务全省振兴发展大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部署,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在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坚持以民为本、规范管理、狠抓落实,促进2009年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重点抓好城乡社会救助、救灾救济、社会福利、殡葬管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安置军休、流浪乞讨救助、社会组织发展、社区公共服务、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救助资金管理、困难群众信访、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救助、福利企业发展等15个方面30项工作。 (一)城乡社会救助。(8项) 1.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应保尽保率100%、分类施保率100%。 2.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达标率100%。 3.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达标率100%。 4.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达标率100%。 5.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达标率100%。 6.“阳光超市”建设达标率100%。 7.城乡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达标率100%。 8.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到位率100%。 (二)救灾救济。(4项) 9.减灾救灾工作达标率100%。 10.灾民倒房当年重建率100%。 11.农村困难群众泥草房改造任务完成率100%。 12.五保供养工作和供养经费到位达标率100%。 (三)社会福利。(2项) 13.城市在院 “三无”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达标率100%。 14.社会养老服务工作达标率100%。 (四)殡葬管理。(1项) 15.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落实达标率100%。 (五)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2项) 16.重点优抚对象抚恤经费足额发放达标率100%。 17.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达标率100%。 (六)安置军休。(2项) 18.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率90%以上。 19.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保障工作达标率100%。 (七)流浪乞讨救助。(3项) 20.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无偿救助率100%。 21.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安置率100%。 22.救助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到位率100%。 (八)社会组织发展。(1项) 23.社会保障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救助工作达标率100%。 (九)社区公共服务。(1项) 24.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工作达标率100%。 (十)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1项) 25.救助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达标率100%。 (十一)救助资金管理。(1项) 26.救助资金规范管理达标率100%。 (十二)困难群众信访。(1项) 27.城乡困难群众信访工作达标率100%。 (十三)福利彩票发行。(1项) 28.福利彩票发行任务达标率100%。 (十四)慈善救助。(1项) 29.慈善救助任务达标率100%。 (十五)福利企业发展。(1项) 30.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人数及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达标率100%。 三、责任期限 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 (州)政府落实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集中考评与省民政厅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 (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 (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后排序。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对30项单项工作进行考评,并依次排序,每个单项工作评出3-4个先进单位,并分级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的市 (州)、县 (市)和单位,设立创新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县 (市)创新奖数量占到全省创新奖总数的20%-30%左右。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政府对各市 (州)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各市(州)政府对所属县 (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分级组织落实。全省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 吉林省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责任制指标解释 1.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应保尽保率100%,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率100%。 指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全部享受分类施保待遇。计算公式为: 应保尽保率=实际保障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人数×100% 分类施保率=实际保障的分类施保对象人数/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100% 2.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达标率100%。 指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与省规定标准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低保标准达标率=当地城市 (或农村)低保标准/省规定标准×100% 补助水平达标率=当地城市 (或农村)补助水平/省政府规定标准×100% 注:低保标准达标率与补助水平达标率为以下4项分值累加,每项占25%。 ⑴城市低保标准达到当地城市居民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左右。 ⑵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上年度年人均纯收入的25%左右。 ⑶当地平均的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50元。 ⑷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700元。 3.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达标率100%。 按照本地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实施救助,本年度实际救助人数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比例达到100%。计算公式为: 医疗救助达标率=本年度实际救助总人数/省规定标准要求×100% 注:医疗救助达标比率为4项之和,具体如下: ⑴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占20%) ⑵实际住院救助人数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总人数的2%。(占50%) ⑶实际日常救助 (包括门诊救助)人数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总人数的5%。(占20%) ⑷实际临时医疗救助人数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总人数的0.2%。(占10%) 4.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达标率100%。 指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达到省规定标准比率。计算公式为: 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规范化达标率=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省规定标准×100% 低保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达标率为4项之和,分别为: ⑴各类城市救助对象达到100户的街道 (乡镇)、社区都要安装城市低保信息系统网络终端。所有乡 (镇)和有农村低保对象的街道全部安装农村低保信息系统网络终端,实现省到乡(镇)四级联网。(占40%) 低保系统联网率=实际网络终端安装数/应安装网络终端单位数×100% ⑵录入到低保网络信息系统中的城乡低保数据要与实际信息相一致,并且各个相关联的数据项之间的关系要符合逻辑,具体任务目标是低保数据准确率要达到98%。(占20%) 低保数据准确率=准确、符合逻辑数据项数/系统中低保数据项总数×100% ⑶信息系统功能应用操作规范,社会化发放数据要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流程向银行提交,信息系统功能应用操作规范,建立、结算各类业务操作准确。(占20%) 信息系统功能应用操作规范率=功能应用操作考核情况/省规定标准×100% ⑷信息化建设所需的硬件采购、网络安装、系统软件使用服务费、培训费等各项经费要足额落实。(占20%) 5.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达标率100%。 指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达到省规定标准比率,计算公式为: 社会化发放规范率=社会化发放考核情况/省规定标准×100% 社会化发放规范率为4项之和,分别为: ⑴城乡低保证和取款存折 (卡)全部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占20%)。 ⑵各类救助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且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中的社会化发放功能生成银行发放数据。(占30%) 救助资金社会化率=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金额数/各类救助金发放金额总数×100% ⑶城市低保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发放,以邮政银行返回发放数据为准。(占30%) 按月 (按季度)发放率=实际按月 (按季度)发放次数/应按月 (按季度)发放次数×100% ⑷各类救助资金发放,低保微机操作员生成发放数据后,县(市、区)民政局主管领导或主管科长 (主任)对每一次的发放数据都要在网上进行审核。(占20%) 发放数据领导审核率=领导实际审核发放数据次数/各类救助金发放总次数×100% 6.“阳光超市”建设达标率100%。 指 “阳光超市”建设达到省规定标准,计算公式为: “阳光超市”建设达标率=达标阳光超市数/本地阳光超市总数×100% “阳光超市”建设达标率为3项之和,分别为物资接收渠道畅通 (占20%);定期向困难群众发放物品 (40%);专人管理,接收、发放账目清楚 (占40%)。 7.城乡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达标率100%。 指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达到省规定标准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达标率=机构建设情况+公开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动态核查/省规定标准×100% 注:城乡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为4项之和,分别为: ⑴设有专门机构,实际专职工作人员数与服务对象比例达到1:2000。(占30%) ⑵设立社会救助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街道(乡镇)及社区 (村屯)均设立永久公示板,对社会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和保障金额进行公示,无集体上访事件。(占20%) ⑶出台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档案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定期按地域归档。(占20%) ⑷城市重点分类施保对象、农村重点保障对象以及城乡低保边缘人群每年核查一次;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其余城市低保对象以及农村一般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占30%) 8.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到位率100%。 指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资金最低预算达到省规定标准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城乡社会救助各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到位率=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乡镇公共事业费情况+专项工作经费/省规定标准×100% 注:城乡社会救助各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到位率为4项之和,分别为: ⑴地方财政按省财政下达的最低预算指标额度足额匹配到位。(占30%) ⑵地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暂按中央、省、地方1:0.5:0.3比例匹配,即地方匹配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总额的20%。(占30%) ⑶按照农业人口每年1元钱标准落实的乡镇公共事业费,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20%) ⑷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业务经费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支出总额的2%。(占20%) 9.减灾救灾工作达标率100%。 (1)进一步完善灾害管理体制机制,按省减灾委计划要求,大力推进市 (州),县 (市、区)减灾委组建工作。 (2)开展重点区域主要灾种风险隐患调查,初步建立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进行灾害区划。 (3)完成 “吉林省综合减灾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初步形成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灾害信息共享水平。 (4)完成全省灾害信息队伍建设任务,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信息网络。 (5)综合减灾主题日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减灾意识。 (6)在灾害发生后,确保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受灾群众 “有衣穿、有饭吃、有临时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治”。 灾民救助率=救助灾民人数/受灾人数×100% 10.灾民倒房当年重建率100%。 对因灾害造成的灾民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当年进行重建或修缮,确保当年入住。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率=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数/灾民倒塌房屋数×100% 11.农村困难群众泥草房改造任务完成率100%。 年底前如期全面完成7万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完成率达到100%。计算公式为: 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完成率=困难户泥草改造数/省政府下达2009年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数×100% 12.五保供养工作和供养经费到位达标率100%。 五保供养工作任务完成率=五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经费拨付和考评办法出台情况/省规定标准情况×100% ⑴提高五保供养生活费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供养标准提高得分34%) ⑵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经费,由县 (市、区)财政直接拨付到福利中心账户。(经费直接拨付到福利中心账户得分33%) ⑶制定出台福利中心量化考评办法。(量化考评办法出台得分33%) 13.城市在院 “三无”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达标率100%。 工作完成率=城市在院 “三无”对象生活救助和服务情况/省规定标准情况×100% 注:完成率按以下4项计算,每项得分各占25%,完成率为4项之和: (1)各市 (州)要制定和完善城市 “三无”对象生活救助和服务相关政策。 (2)在院 “三无”对象的生活标准得到提高。 (3)城市 “三无”对象基本生活救助和服务工作,程序规范,细致周到。 (4)救助、服务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14.社会养老服务工作达标率100%。 工作达标率=各地开展养老服务事业工作情况/省规定应完成情况×100% 注:达标率按以下4项计算,每项得分各占25%,完成率为4项之和: (1)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工作发展规划,完善相关福利政策。 (2)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养老福利机构的投入。 (3)推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4)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每个社区至少要配备1-2名专兼职养老护理员。 15.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落实达标率100%。 指享受 “三项收费”减半的死亡困难群众遗体火化数与困难群众死亡遗体火化总数的比率。 工作完成率=“三项收费”减半的死亡困难群众遗体火化数/困难群众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总数×100% 注:《关于调整殡仪服务 “三项”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字 〔2001〕44号)规定,特困户和 “三无对象”分别按各地城镇或农村 “三项”收费基本标准的50%收取。 “特困户”指全省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群。 “三无对象”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16.重点优抚对象抚恤经费足额发放达标率100%。 指各地对重点优抚对象开展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达到省要求的完成比率。 工作完成率=各地对优抚对象开展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省规定标准情况×100% 注:完成比率具体按3项计算,达标率为3项之和: (1)发放的抚恤补助金标准不低省里规定的各项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对优抚对象予以补助,以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占50%) (2)需当地财政匹配资金到位率。(占25%) 当地财政匹配资金到位率=当地财政实际到位资金/当地财政应匹配的资金×100% (3)优抚对象各类抚恤补助金按规定时限足额发放率。(占25%) 抚恤补助金发放率=已发放的优抚对象人数/实际优抚对象人数×100% 17.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达标率100%。 指各地由民政部门负责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及工作成效达到省要求的完成比率。 工作完成率=各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开展情况/省规定标准情况×100% 注:完成比率具体按4项计算,完成率为4项之和: (1)各市 (州)、县 (市)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精神,在2009年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占40%) (2)实施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及日常用药的医疗补助制度,做到操作规范,程序简便,公开透明。(占20%) (3)建立完善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管理规范。(占20%) (4)保障覆盖面全,效果明显,优抚对象满意。(占20%) 18.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率90%以上。 城镇退役士兵,是指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在安置期内的退役士兵。10%是扣除数,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由于政府安置部门安置退役士兵后,退役士兵认为分配工作不理想,拟自己找工作的;二是部分政府安置部门要反复与接收单位协商安置指标,经常出现待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后,已超出安置期。 退役士兵安置率=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应安置城镇退役士兵×100% 19.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保障工作达标率100%。 ⑴及时、准确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到军休干部队伍稳定,实现 “六老”目标。(25%) ⑵加强医疗保健服务,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纳入统筹,退休干部纳入医保。(25%) ⑶坚持热情服务、定期走访、节日慰问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25%) ⑷严格管理使用军休干部各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无差错、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25%) 20.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无偿救助率100%。 按照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救助管理原则,各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救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无偿救助率=实际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人数/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人数×100% 21.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安置率100%。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安置是指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实际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人数/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人数×100% 22.救助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到位率10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救助站救助发生的救助专项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并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3.社会保障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救助工作达标率100%。 ⑴各地培育发展扶贫救济性质的社会团体127个,共帮助困难群众3800人次。其中,每个市 (州)(含所辖区)培育5个,每个组织至少帮助困难群众30人次;长白山管委会、每个县(市)培育2个,每个组织至少帮助困难群众30人次。 ⑵各地通过至少680个社会组织发挥公益性作用,帮助困难群众20000人次。其中,每个市 (州)(含所辖区)至少通过30个社会组织帮助困难群众,每个组织至少帮助困难群众30人次;长白山管委会、每个县 (市)至少通过10个社会组织帮助困难群众,每个组织至少帮助困难群众30人次。 ⑶各地培育发展城乡社区低保家庭互助会295个,共募集互助金88万元,帮助低保对象2900人次。其中,每个市 (州)(含所辖区)培育10个,募集互助金3万元,帮助低保对象100人次;长白山管委会、每个县 (市)培育5个,募集互助金1.5万元,帮助低保对象50人次。 24.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工作达标率100%。 指各地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实际完成情况与省规定应完成情况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工作完成率=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实际完成情况/省规定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应完成情况×100% 注:完成比率具体按5项计算,设施健全占25%,功能完善占30%,保障有力占20%,管理规范占15%,群众满意占10%,工作完成率为5项之和: (1)设施健全。市 (州)所在地社区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县 (市)所在地社区用房面积不低于200平米,必要办公设施齐全,社区用房的80%用于为居民服务和活动,室内外服务设施及场所完备。 (2)功能完善。能够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职能,积极开展面向居民的各项便民利民服务。 (3)保障有力。关于社区干部工资补贴及保险福利待遇等有关政策得到落实,省补助社区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社区工作经费有保障,积极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 (4)管理规范。政府对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和政策监管到位,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制度落实。 (5)群众满意。群众对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满意率达100%。 25.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达标率100%。 各市 (州)、县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为本部门及下属部门民政干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民政助理等从事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业务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2009年各级民政部门举办的该类业务培训班要不少于2期,培训人数要达到本级从事该类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30%。同时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26.救助资金规范管理达标率100%。 (1)民政专项资金指标到位率要达到100%。 民政资金指标到位率=截止考核时间财政拨付民政专项资金数/截止考核时间民政专项资金指标数×100% (2)民政资金监督检查达标率要达到50%以上。 民政资金监督检查达标率=县 (市、区)每年组织检查乡镇街数/乡镇街总数×100% 27.城乡困难群众信访工作达标率100%。 城乡困难群众信访工作要达到 “三个无三个100%”: ⑴无进京访。 ⑵无集体来省访,全年来省个人访总量不超过6人次。 ⑶无重复访。 ⑷初信初访办结率100%。 ⑸对上级交办和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结率100%。 ⑹信访数据统计月报和季度矛盾排查报告上报率100%。 28.福利彩票发行任务达标率100%。 ⑴彩票发行达到全省年人均购票40元;以年人均购票40元为基数,每超额完成销量10%加1分。(60分) ⑵组织参加中彩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组织省级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市、县管理人员和投注站主及销售员的各方面业务技能培训。(5分) ⑶开展投注站店面标准化建设,规范站点为彩民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5分) ⑷为站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排除设备故障,保证终端销售正常运行。(5分) ⑸及时下发中彩和省中心为各站点提供的各种宣传品,定期向站点供应彩票和打印纸。(5分) ⑹加强中心机房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销售网络通信无重大事故。(10分) ⑺兑奖无差错,彩票发行费使用符合管理规定。(5分) ⑻严格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无违法乱纪现象。(5分) 29.慈善救助任务达标率100%。 ⑴为每户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补助善款不低于500元。 ⑵ “情暖万家”慈善助困活动,使用当年 “双日捐”捐款的8%,为城乡低保边缘群众给予每人不低于100元的困难救助。 ⑶ “生命之光”和 “关爱生命”医疗救助项目救助贫困患者,长春市、吉林市不少于20名,其他市 (州)不少于15名;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不少于8名。 ⑷对符合条件的唇腭裂患者实现有一助一。 ⑸ “圆梦大学”项目救助贫困大学生入学,长春市不少于500名,吉林市不少于300名;其他市 (州)不少于120名;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不少于50名。 30.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人数及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达标率100%。 (1)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人数及比例达到民政部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规定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比例不低于25%的标准。 福利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人数 (不少于10人)/福利企业职工人数≥25% (2)残疾职工 “四项保险”参保率100%。即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 “四项保险”比率达到100%,“四项保险”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已缴纳四项保险人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100% (3)残疾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发放的工资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 〔2007〕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4)福利企业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即福利企业与残疾职工要签订1年 (含)以上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与福利企业已签订1年 (含)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的残疾职工人数/福利企业实际残疾职工人数=100% (5)残疾职工实际上岗率不低于90%。即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提供相应工作岗位且残疾职工实际上岗工作。 残疾职工实际上岗工作人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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