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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公安厅等关于开展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制售假劣产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公安厅等

【发文字号】 鲁经贸整字[2009]3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经贸委(经委)、流通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营造良好的“家电下乡”市场环境,确保“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决定,自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家电下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的批示精神,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对“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家电下乡”政策作用。 二、整治重点 (一)依法查处非中标企业借“家电下乡”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经营“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企业和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属非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一律责令撤除相关标志,并对经营者给予相应处罚,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以旧充新的行为。加大对家电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翻新废旧家电、制售假劣产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促销行为的监管,查处故意混淆促销产品和“家电下乡”产品、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非中标企业打着“家电下乡”旗号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查处违规制售、使用“家电下乡”专用包装和标识的行为。加强对“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包装材料等印刷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流入非中标企业。监督中标生产企业在产品外观、外包装、说明书上正确使用专用标识,监督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按规定制作标识牌。查处非法制售和使用“家电下乡”专用包装材料和标识的行为。 (三)整治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利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进行的欺诈活动。加强对网络购物、电话推销的监管,对借助互联网假冒“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产品,或打着“家电下乡”旗号从事欺诈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从事有关违法活动的互联网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四)规范中标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中标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采购,确保产品质量和及时供应,完善售后服务。监督销售单位严格在限价内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及时录入产品销售信息。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翻新、销售废旧家电和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和“家电下乡”标志,以非中标产品冒充中标产品的行为。严格履行服务承诺,严肃查处以各种理由拖延、推卸维修责任的行为。 (五)严格发票管理和税收监控。加强税收检查,强化税源监控,严肃查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具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偷税逃税。 (六)强化扩大相关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政策,普及“家电下乡”知识,引导农民到正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熟悉申领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三、工作分工 (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中标要求。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及“家电下乡”专用标识的监管,及时受理农民的有关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做好各销售网点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防止假冒伪劣、翻新废旧家电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 (二)质监部门: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召回缺陷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提请中央有关部门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扣缴保证金或取消中标资格。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家电产品违法行为,严查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家电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家电商标、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种借“家电下乡”名义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监测,严格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及时规范和查处“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通信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和电话销售的监管工作,查处通过通信网络以“家电下乡”名义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 (四)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补贴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监督乡镇财政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和销售网点,按要求及时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经销户开具发票的监管,督促经销户及时开具发票,做到逐笔开具、内容真实、栏目齐全。 (五)公安机关: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诈骗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活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 (六)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报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警示违法经营,为“家电下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材料和典型案例。 四、工作要求 (一)搞好组织协调。各市、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能,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信息,联合开展整治行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二)突出整治重点。要以今年新纳入“家电下乡”范围的产品为重点,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强化对偏远农村地区的检查,严防不法分子借“家电下乡”名义坑农害农。 (三)强化社会监督。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整治活动,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65”、“12358”等热线举报投诉窗口的作用,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线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各种欺诈手法,增强消费者识假防骗能力。 (四)完善工作措施。要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补贴资金申领拨付程序,使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五)强化情况调度。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确保专项整治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效。请各市分别于今年9月中旬、12月中旬和明年2月中旬,分三次将专项整治部署安排情况、集中整治情况和工作总结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整规办)。各市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分别对口上报省主管部门。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安排。2009年8月,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省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三)总结验收。2010年2月,各地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做好工作总结。省有关部门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整规办)联系人:张磊,电话:86062663;传真:86901535;电子邮箱:shandong1231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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