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所称“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向社会公开提供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和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办事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所称“绩效评估”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测评的结果,做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
第三条本县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与实事求是相结合,客观公正与透明规范、便捷高效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项目以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的为准。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停止实施,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六条建立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办牵头,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机要保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共同组成,负责研究解决推进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办负责系统运转过程中的综合协调,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对行政审批系统的软件开发、管理;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的梳理、规范,提出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作意见;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审核和规范。
第八条县监察局负责行政审批的监督工作。全程监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等各个环节的情况。
第九条县机要保密局负责将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管理,负责有关技术层面的组织实施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处理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事务的科室,明确专职联络员和系统管理员,并按有关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一)负责制定涉及本部门相关业务的行政审批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与安全运行。
(二)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监察工作的业务协调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提供网站涉及本单位行政审批和行政监察业务的更新内容,协助县监察局、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办、县政府法制办开展绩效测评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门行政审批系统的软硬件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需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办,经审核同意后,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调整。
(五)负责承办县政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涉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的其他事项。
部门所有审批业务必须在通用审批系统流转办理。交换到政务电子监察系统的审批数据必须实时、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三章预警纠错
第十一条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权的过程中,在违反相关规定时,给予相应的警示和处理。警示包括预警提示、黄牌告示、红牌告示。
第十二条预警、黄牌、红牌纠错信号分别通过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手机短信平台发出。预警提示信号发给承办人;黄牌纠错信号分别发给承办人、科室负责人;红牌纠错信号分别发给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将分别发出预警、黄牌、红牌纠错信号。
(一)预警信号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当天即发出预警信号。
(二)黄牌信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直接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1、不依法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内容的;
2、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所使用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未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超过行政审批法定期限第一天的;
6、初审机关不在行政审批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7、不在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8、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9、漏报、瞒报、错报或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
10、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红牌信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直接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1、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不依法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通过招标、拍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考试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5、不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或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6、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7、不按法定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和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8、发出黄牌纠错信号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纠错的;
9、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四章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受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负直接责任:
未认真履行职责,直接影响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作出审批决定的。
第十五条承办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一)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三)在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后,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第十六条审核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第十七条批准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一)审核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二)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审核人正确意见,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三)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第十八条领导集体存在下列行为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根据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经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第十九条委托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存在下列行为的,委托机关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被委托机关的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一)委托机关未对被委托机关作出要求,被委托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委托机关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二)被委托机关不按委托机关的要求,错误实施行政审批的,被委托机关的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受理人存在第四章第十四条行为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出现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书面检查;
(二)出现二次的,退回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承办人存在第四章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出现一次且尚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书面检查;
(二)出现二次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出现三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审核人存在第四章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出现一次且尚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书面检查;
(二)出现二次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出现三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担任行政职务的,就地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三条批准人存在第四章第十七条行为之一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出现一次且尚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书面检查;
(二)出现二次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出现三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同时就地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四条领导集体存在第四章第十八条行为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出现一次或尚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对领导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二)出现二次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取消单位和决策者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三)出现三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决策者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对参与决策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委托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存在第四章第十九条行为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出现一次或尚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对委托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令书面检查;
(二)出现二次或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取消委托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出现三次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委托机关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对被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实行就地免职。
第二十六条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不当行为的投诉,依据《重庆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对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受理人、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负责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的;
(二)不执行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监察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的;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不能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三十条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责任机关或责任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追究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期限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承担的责任。
(七)廉洁行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程度。指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和管理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的总体评价。
第三十三条行政审批绩效评估实行评分制、扣分制和加分制,每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服务办理情况采取电子监察进行量化测评。
第三十四条行政审批绩效电子监察量化测评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不当行为的投诉,及时作出纠正处理。
(三)通过设置满意度评价器,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取不定期明察暗访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0以上为优秀,得分70-89为良好,得分60-69为合格,得分59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结果的运用:
对年度测评结果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并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定期绩效量化测评不合格部门的处理方式:
(一)一次为不合格的,由县监察局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或《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
(二)两次为不合格的,以《秀山县电子监察工作通报》在全县通报批评;
(三)三次为不合格的,对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降职处理,对分管领导实行免职处理;
(四)连续两年年度测评为不合格的,对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免职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绩效评估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办、县政府法制办协助参与。
第三十八条建立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结果定期公示制度。评估结果分别在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和党政内网上进行公布,并以《秀山县电子监察工作通报》抄送县级领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实施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秀山县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
秀山县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
被扣分数
政务
公开
(10分)
1、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违反一次扣5分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违反一次扣5分
3、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及行政审批网上公开
违反一次扣5分
4、在办公场所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违反一次扣2分
5、审查行政审批申请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违反一次扣2分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违反一次扣5分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5分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2分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违反一次扣2分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违反一次扣1分
11、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违反一次扣5分
12、行政机关应当公示行政审批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违反一次扣5分
流程
规范
(14分)
13、申请事项依法不实施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3分
1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3分
1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3分
1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两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5分
17、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违反一次扣5分
18、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违反一次扣5分
19、应当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
违反一次扣5分
20、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违反一次扣3分
21、依法应当上报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下级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违反一次扣5分
22、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应按期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10分
期限
合法(14分)
2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5分
24、依照公示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5分
2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违反一次扣5分
2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5分
27、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违反一次扣5分
28、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违反一次扣5分
收费
合法
(8分)
29、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10分
30、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10分
3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违反一次扣10分
32、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违反一次扣10分
3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违反一次扣10分
监督
检查
(14分)
34、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违反一次扣5分
35、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以下行政审批: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违反一次扣10分
36、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违反一次扣3分
(2)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违反一次扣3分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违反一次扣3分
37、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违反一次扣5分
38、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违反一次扣5分
39、行政机关不得漏报或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违反一次扣5分
法律
责任
(10分)
40、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1、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继续实施上一级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2、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而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49、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5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5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5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5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5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5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廉洁
行政
(10分)
56、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57、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58、出现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59、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60、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违反一次扣10分
满意度
评价
(10分)
61、通过满意度评价器进行调查
满意,不扣分;基本满意,扣2.5分;不满意,扣7.5分。未给评价结果,扣5分
服务
态度
(10分)
62、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礼貌得体,挂牌上岗,标识明确
违反一次扣3分
63、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违反一次扣3分
64、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违反一次扣3分
65、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违反一次扣5分
66、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达30分钟以上的(不含特殊情况)
违反一次扣3分
67、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违反一次扣3分
68、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违反一次扣5分
测评方法:
一、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按月进行,半年、年度的总分取月平均值。
二、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考核的具体分值设置为:政务公开占10%,流程规范占14%,期限合法占14%,收费合理占8%,满意度评价占10%,服务态度占10%,监督检查占14%,法律责任占10%,廉洁行政占10%。每部分最低得分为0分。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预警纠错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连续发出3次预警信号的,扣3分,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信号的,分别扣5分和10分。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轻微没有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行为构成行政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在当月业务总数上,提前办结业务量占单位办结业务总数的比例达到10%的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1分。
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予以加分。向社会公开承诺缩短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期限并且承诺期限缩短30%以上的加3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1分;但未能履行承诺的,按超期限处理。
八、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应同时扣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上述所有扣分及加分均同时计入部门得分内。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数据报送不完整等情况扣分的,扣分标准按单位行政审批业务办结总量的比例计算,每1%扣1分,最高扣5分。
十、行政机关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量化测评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收费合理情况+满意度评价+服务态度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
奖励分=奖励基数×奖励比重(各单位采用相同的奖励基数3)
奖励比重=(A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A类事项法定期限)×(A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B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B类事项法定期限)×(B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C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C类事项法定期限)×(C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N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N类事项法定期限)×(N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N类事项”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
“N类事项业务数量”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数量;
“业务总量”是指本部门不含法定期限为1个工作日、法定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补交告知、特别程序、无效数据等情况的当月业务总量。
例如某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法定期限
事项1
10
事项2
15
事项3
4
某月,该单位办理的业务量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该事项的业务量
事项1
40
事项2
10
事项3
30
该单位当月办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
工作日分类
提前办结
工作日
数量
事项1
A类事项
8
12
B类事项
7
13
C类事项
6
15
事项2
D类事项
12
7
E类事项
10
3
事项3
F类事项
3
17
G类事项
2
7
根据以上情况,代入公式计算:
业务总量=40+10+30=8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工作日分类
公式子项:
(该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该类事项法定期限)×(该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结果(%)
事项1
A类事项
(8/10)×(12/80)
12%
B类事项
(7/10)×(13/80)
11.38%
C类事项
(6/10)×(15/80)
11.25%
事项2
D类事项
(12/15)×(7/80)
7%
E类事项
(10/15)×(3/80)
2.5%
事项3
F类事项
(3/4)×(17/80)
15.94%
G类事项
(2/4)×(7/80)
4.38%
则该单位的奖励比重=12%+11.38%+11.25%+7%+2.5%+15.94%+4.38%=64.45%
“折合系数”的计算方法与该部门的业务量占当月业务总量的比例相关:1、占当月业务总量0.5%以下的系数为1.0;2、占当月业务总量0.5%-1%的系数为1.01;3、占当月业务总量1%-5%的系数为1.02;4、占当月业务总量5%-10%的系数为1.03;5、占当月业务总量10%-15%的系数为1.04;6、占当月业务总量15%-20%的系数为1.05;7、占当月业务总量20%以上的系数为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