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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规模养殖推进水产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决定


【颁发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来政发[2009]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水产畜牧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我市畜禽鱼养殖资源十分丰富,水产畜牧业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巨大。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扶持鼓励规模养殖,推进水产畜牧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生猪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目标,以推进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为突破口,加大对规模养殖和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依托资源优势,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努力把我市的水产畜牧业建设成为广西现代水产畜牧业的标兵。 二、发展目标 至2012年,全市水产畜牧业产值达54.5亿元,年均增长8%,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全市规模养殖场(户)达18000个,规模养猪、牛、羊、家禽出栏量和规模养鱼产量占全市出栏量(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60%、10%、50%、30%和60%以上;全市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00个,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达15家以上。 三、扶持规模养殖和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 (一)扶持规范化规模养殖场(户)。 规模养猪场(户):对年新增出栏肉猪300~499头的扶持1万元、500~999头的扶持2万元、1000头以上的扶持3万元。 规模养禽场(户):对年新增出栏肉鸡(鸭)10000羽以上的扶持5000元;年新增出栏乳鸽5000~9999对、肉鹅2000~4999羽的分别扶持2000元,新增出栏乳鸽10000对以上、肉鹅5000羽以上的分别扶持5000元。 草食动物养殖场(户):对年新增出栏牛10~49头、50~99头、100头以上的场(户)或出栏山羊50~99只、100~199只、200只以上或兔出栏1000~1999只、2000~2999只、3000只以上的分别扶持2000元、5000元、10000元;对存栏挤奶牛2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户)扶持10000元。 网箱规模养殖户:当年新增网箱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全钢架结构每平方米扶持30元,半钢架结构每平方米扶持20元。 水产庭院养殖户:当年新增庭院养殖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扶持20元。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畜禽栏舍、网箱、鱼池、防疫消毒设施建设和养殖档案建立。 (二)扶持规范化规模养殖小区。 对新建的养殖小区给予一次性扶持(每个养殖小区入驻农户不少于5户),扶持资金用于公共道路、防疫消毒和排污设施建设和养殖档案建立。 生猪养殖小区:年出栏肉猪2000头以上,补助3万元; 家禽养殖小区:年出栏肉鸡5万羽以上,补助2万元; 草食动物养殖小区: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或出栏山羊500只以上,补助2万元;对存栏挤奶牛100~149头、150~199头、2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小区分别补助2万元、3万元、4万元。 网箱养鱼小区:新建网箱1000平方米以上,全钢架、半钢架结构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30元、20元。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畜禽栏舍、网箱、鱼池、防疫消毒设施建设和养殖档案建立。 (三)扶持加工、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1. 扶持加工型龙头企业:对新建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建成投产后,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补助1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名优产品或著名商标的龙头企业补助5万元。 2. 扶持养殖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会员达30户、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3. 鼓励养殖、加工企业采取“企业+基地+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对当年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奖励0.5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1万元。 4. 鼓励养殖、加工、流通企业不断做强做大。对当年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补助1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补助3万元,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补助5万元。 (四)扶持良种繁育场。 新建种猪场:(1)单一品种200头以上,并获得自治区级原种猪场认证的,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扶持5万元。(2)单一品种100头以上,并获得自治区重点种猪场认证的,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扶持3万元。 新建种鸡(鸭)场:一个品种存栏2万羽以上,并获得自治区种鸡(鸭)场认证的,经畜牧部门核实认定后,扶持5万元。 (五)扶持饲料企业建设。 对在我市新建立的饲料企业投产后,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年产10万吨以上的扶持10万元;年产20万吨以上的扶持20万元。 (六)奖励养殖大户。 对有突出贡献的规模养殖大户(场)进行表彰奖励。 (七)加强养殖业基础设施建设。 水产畜牧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解决好养殖业发展用地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问题。养殖用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执行,用水、用电享受农业用水用电政策。 (八)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防疫网络,加快实验室设备设施建设,增强检验检测能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证免疫密度,兽医部门要保证免疫质量,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监管力度,确保全市水产畜牧产品实现安全生产,无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水产畜牧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具体抓好各项规划措施的落实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等部门要积极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 (二)完善扶持政策,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 市、县财政要加大对水产畜牧业的投入,建立扶持规模养殖专项基金。从2010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各县(市、区)每年也要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规模养殖和产业化经营,并逐年增加。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办法由财政和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水产畜牧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和规模养殖户,要简化贷款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水产畜牧业新上生产、加工项目,依法减免土地占用、城建配套等项收费。 (三)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法。 改变就生产抓生产的传统观念,把生产和市场联系起来,把发展和效益联系起来,注重提高产业素质,追求效益最大化。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引导功能,鼓励和扶持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大力推广订单水产畜牧业。注重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善于抓住和解决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突破难点,带动面上的工作。培育典型、抓好示范,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上规模、上水平。 (四)建立奖惩机制及督查验收机制。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突出工作重点,便于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水产畜牧业发展实行目标管理,推行规模化养殖工作绩效考核,建立督促、检查和奖惩机制,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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