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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全州旅游景区(点)免收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门票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凉府办函[2009]2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切实做好我州“双拥工作”,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有关规定,经州政府同意,现就全州旅游景区(点)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实行优待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游览凉山州境内各旅游景区(点),包括公园、博物馆和风景名胜古迹,一律免收门票。 二、各旅游景区(点)对军车一律免收停车费,收费公厕对军人免收入厕费。 三、各旅游景区(点)的售票处均要悬挂“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参观游览”标牌;停车场入口处要设置军车免费标志牌;在入口处显要位置设置上永久性双拥宣传标志牌。 四、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督促督查各旅游景区(点)、各相关单位(含经营上述场所的经营和个体经营的企业)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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