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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9]1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电力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关于#1、2机组执行上网电价的请示》(国津电[2009]42号)收悉。该工程是经国家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总投资26.43亿元,建设规模为2*330MW燃煤供热机组,预计年发电33亿千瓦时、供热542万吉焦,将于8月底竣工投入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该公司#1、2发电机组自进入商业运营起,执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367元。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公司应尽快完成烟气脱硫设备调试、在线数据监测等相关工作,待环保部门对脱硫设施验收合格后,另行制定#1、2机组脱硫上网电价。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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