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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粤经贸函[2009]12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根据《印发2009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118号)、《印发广东省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72号)和《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258号)的要求,我委将于2009年8月至9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通过监察,促进公共机构增强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合理用能。 二、监察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次监察将采取抽查的形式,事先通知有关公共机构。 三、监察内容 (一)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查看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1.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2.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查看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粤经贸环资〔2009〕258号文件要求: 1.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2.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3.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 4.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5.完成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共机构2005-2008年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查看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1.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2.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查看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粤府办〔2008〕72号文件关于公务车的要求: 1.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2.制定公务车每周少开一天车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五)节能管理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查看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七条和粤府办〔2008〕72号文件要求: 1.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 2.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3.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四、工作要求 (一)我委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实施省直公共机构的节能监察工作,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做好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其中广州、深圳、佛山、东莞4市至少选择3家公共机构进行监察,其他地市至少选择2家。各地市要在9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监察情况上报我委。 (三)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和配合此次专项监察,按照监察内容准备相关材料,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四)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的公共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改正的,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田中华 电话:020-83353392,传真:83352049 E-mail:zhtian@gdecc.cn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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