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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黑工商发[2009]1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挥食品快速检测在流通环节食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监督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现就加强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使用管理好食品快速检测设备重要性的认识。采用快速检测手段对食品进行安全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是《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基础,因此,必须使用管理好食品快速检测设备。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重点对使用人员培训、设备专人保管、使用审批、操作规范等具体内容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认真做好食品检测设备移交和建账工作。各市、县级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成立后,要及时进行市(地)、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及省垦区工商局各分局食品检测设备的移交,建立食品检测设备登记簿,逐项认真登记已配置的食品检测车、检测仪及快速检测箱的配置情况及使用情况。 四、尽快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业务技能培训。今年7月份省局补发食品快速检测试剂后,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市局已组织开展了食品快速检测业务培训。未培训的单位要抓紧与供货方进行联系,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食品监管技法人员会用、用准、用熟,提高检测技能。 五、开展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省局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对全省食品检测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进行通报。 附:《全省工商系统食品检测设备使用管理情况统计表》(略)
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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