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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市各类经济功能区发展的意见


【颁发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商企注字[2009]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工商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各类经济功能区(包括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农业园区、创意产业园区等,下同)是拓展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市各类经济功能区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长效服务机制,推进各类经济功能区的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各类经济功能区的集约发展、集群发展、生态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市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各类经济功能区,特别是作为重点支持的示范经济功能区,本着“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的工作原则,按照“三提前、四告知、五帮助”的模式开展工作,建立长效服务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现有支持政策和措施,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的发展。 二、降低准入条件,简化程序,支持经济功能区和区内企业的发展 (一)鼓励各类经济功能区搭建投融资平台。鼓励经济功能区通过合并、分立等程序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构建示范经济功能区;鼓励各类经济功能区通过股权出资等方式整合提升办理投融资企业。 允许国务院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设立投融资企业或经济功能区管理企业时,行政区划之后缀以各功能区名称。 (二)放宽各类经济功能区内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经国务院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在行政区划后缀以经济功能区名称,即:行政区划+经济功能区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允许总部企业、区域性企业或规模企业核准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 (三)放宽经营范围。本着生产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相适应和非禁即可的原则,企业经营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行业外,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和主要经营项目的限制。 对新兴经营业态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可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直接予以核定,如“国际保理”、“服务外包”、“动漫产业”、“创意产业”等。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核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 (四)放宽住所限制。支持投资人利用老旧厂房、仓储用房、旧有商业用房等存量房地产资源进行功能改造,整合开发,建立各类经济功能区,实现集约发展。 允许物理分割的场所作为企业住所。 允许国务院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为辖区内企业出具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所出证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可直接核定为“XX(经济功能)区XX路XX号、XX(经济功能)区XX层XX号”。 (五)放宽各类经济功能区内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公司的首期出资比例的限制,允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即可进行工商登记,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六)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许可项目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的(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的除外)项目办理筹建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加注“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许可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七)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内企业配合整体规划迁出或迁入;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内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整体改制。对迁移企业、改制企业,工商部门将开展重点指导和服务。 三、全面提升服务效能,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的发展 (一)积极支持服务各类经济功能区的招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建立工商政策联络员制度,加强工商部门与经济功能区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经济功能区招商引资进度,随时掌握项目动态信息和对工商部门的需求,加强行政指导,确保项目及时落实。对经济功能区成批的招商企业,工商部门可组织人员上门服务,并实行团体化登记。 (二)在市、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基础上,在各级工商注册登记场所设立绿色通道,协调市区县审批办和各相关部门为各类经济功能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注册,使项目尽快落地。 四、坚决落实各项免收费政策 对在各类经济功能区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严格执行已取消的各项免收费政策。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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