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西宁市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西宁市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并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协同、果断、公开”的原则,集中整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圈占耕地和基本农田、越权审批以及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双保”行动要求,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宣传、政法、公安、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农牧、信访、法制等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园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坚持“统一领导、上下联动、部门配合、集中力量、依法依规、专案专办、干净彻底”的原则,负责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全市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研究解决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在市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为期3个月(8月15日至11月15日),范围为市辖四区、三县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
(二)整治的重点
1、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出的重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2、2007年以来其他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1)查处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未经批准在耕地里挖砂、取土、建房、堆放固体物,使土地耕作层严重损坏,不能恢复耕种的违法违规行为;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畜牧业养殖等为名,非法圈占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各类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2)查处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批即用、边报边用和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权批准的政府和部门超越批准的权限非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3)查处未经批准将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出租、转让或买卖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工作步骤
全市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违法违规用地整改阶段。
按照《西宁市第九次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违反城市建设规划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涉嫌犯罪达到移送条件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的检查验收。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土地执法管理长效机制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制定《西宁市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全市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部署专项行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横幅、标语等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宣传开展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各界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清查摸底阶段(9月1日-9月20日)。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对2007年-2009年未查处和已立案处理未到位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底清查,将每宗违法违规用地的单位、位置、面积及性质逐宗登记造册。并对清查出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分类梳理,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报各县(区)专项行动小组统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3、规范整改阶段(9月21日-10月31日)。县(区)专项行动小组依据整改方案对违法违规行为逐宗进行整改。对达到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文规定的案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对拒不恢复的,依法强制拆除,达到违法犯罪移送条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项目已经批准立项,但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从重处以罚款后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巩固完善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土地违法违规中深层次问题。通过建立完善土地执法联动巡查机制、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土地执法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土地执法机构,充实基层土地管理队伍,完善土地执法巡查责任制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土地执法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方法
1、组织自查。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出来的违法违规用地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查处。对在自查清理中隐瞒未报的要继续严格清查。自查结束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查结果。
2、全面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查的基础上,按方案的要求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和结果逐项进行检查,对查处不到位、应立案而未立案或以罚代法等行为及时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进行通报,并重新复查整改。检查结束后,将结果报市领导小组。
3、组织抽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县(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纠正整改到位,并严格落实问责制。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五、工作职责
(一)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清理和查处。
(二)各园区对本园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负总责,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由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未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三)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和查处工作,依法下达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违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协助司法部门补充调查,并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四)司法部门。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做好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加快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五)监察部门。协调查处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领域中滥用权力、违规审批、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
(六)农牧部门。负责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清查,对违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用地行为,依据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进行查处,进一步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七)规划建设部门。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防止在违法圈占的土地上乱搭乱建行为的发生。
(八)信访部门。加强与法制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当事人行政复议情况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加大与上级信访部门的沟通,做好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及时与市、区公安部门衔接,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亲自督查落实,要指派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做到层层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夯实工作基础,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加强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执法中的关键问题,确保专项行动迅速、稳步推进。
(三)建立土地执法管理长效机制。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经验,立足从管理源头上查找原因,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水平,逐步建立严格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四)切实做好维稳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在专项行动当中把维稳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及时发现不稳定苗头,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将各类矛盾化解和消除在萌芽状态。将违法违规占用的耕地恢复耕种条件后及时交付村民使用,确保其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全面完成案件查处和整改工作。达到立案标准的土地违法案件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做到即查事又查人,除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和责任人的监管责任,确保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到位。查处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及时将工作总结上报市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土地违法案件,起到警示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积极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