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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9]1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311号)收悉。经研究,对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09年8月25日起执行。 附件: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2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2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 项 目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250310009 甲状旁腺激素测定 电化学发光法 项 60 2 250310039 血清胰岛素测定 电化学发光法 项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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