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311号)收悉。经研究,对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09年8月25日起执行。
附件: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2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2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
项 目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250310009
甲状旁腺激素测定
电化学发光法
项
60
2
250310039
血清胰岛素测定
电化学发光法
项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