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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危化品充装单位治超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危[2009]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治超和桥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市政府《天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特别是危化品充装单位超载混装的监管,现就治理危化品充装单位超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工作任务 (一)责任分工 1、成立天津市危化品充装单位治理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时善;副组长:魏青松、朱智峰、孙国庆;成员处室:危化处、综合处、事故处、执法大队。 2、按照危化品ABC三类企业划分标准,实行分级检查。A类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B类企业由区县安监局负责,C类企业由镇、乡、街安监站负责。 3、各区县安监局要参加区政府组织的治超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重点加强对本区域内危化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 4、各危化品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治超源头的自我控制,认真开展自查,把进场、装载、过磅、验票等环节,作为检查重点。大型仓储单位要在车辆出口处,安装自动路障装置,确保超载车辆不得驶出本单位。 (二)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9部委联合发布的《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天津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54号)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危化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把危化品充装单位作为重点,严格治理超载混装,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化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从源头上消除超载混装行为。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自现在起至8月底,危化品充装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对驶出本企业车辆逐一检查,对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品种、去向、驾驶员等内容逐一登记,以备检查。 (二)检查督查阶段:自9月1日至月底。各安全监管机构要对本辖区危化品充装单位逐一检查,本登造册。市安监局在9月下旬开展督查。 (三)建立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治超工作的落实,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纳入监管范围,保证治超工作的长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安监局要加强危化品充装单位的源头控制,严禁超载混装。从现在起,按照危化品百日安全督查工作会议要求,把危化品充装单位的治超工作纳入百日安全督查的内容。对坐落在本区域内的危化品充装单位、开展检查,对运输车辆进行查验,对磅重、装载环节进行检查, (二)危化品企业要加强治超工作的源头管理,制定治超工作责任制,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危化品治超工作,严格落实治超责任,严禁超载混装车辆驶出本企业,市安监局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律吊销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要加强对装卸、驾驶等涉及危化操作员工的安全教育,确保危化品车辆不超载混装。驾驶员要按照危化品运输的批准路线进行行驶,运输危化品的车辆要加装GPS,并与企业保持畅通。同时,积极采取科学技术措施,严格危化品运输车辆识别,确保运输车辆合法。 (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要深入危化品货源企业,宣传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形成治超工作要抓好,抓彻底,不获全胜绝不收兵的舆论氛围,使企业提高对非法超载运输危害性的认识,自觉遵章守法。 (五)各单位要深刻领会源头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市安监局在加强领导的同时,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深入各区县、各单位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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