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快港澳援助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保障港澳援助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港澳特区援助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服务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服务
(一)提高认识。香港和澳门特区援助项目是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港澳同胞对灾区人民奉献的一份爱心。加快援助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关系到我省灾后恢复重建总体目标的实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港澳援助项目实施进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高的要求和更加主动的服务切实做好港澳援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与监管,为援助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确保援助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二)积极协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发展改革、教育、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合理安排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建立起港澳援助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确保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加强指导服务。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咨询、服务和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援助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合理缩短项目招标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援助项目建设进度。
二、依法监管,保障援助项目质量和效益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援助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各地要切实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二)严格施工许可。各地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援助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要针对援助项目实际,建设单位在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后,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市场准入审查和监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监理等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和等级规定内承接业务,严禁越级、挂靠承接援助项目。要加强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抽样检测、见证取样质量监督,严禁援助项目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要及时查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企业和执业人员,要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资质、资格,清除出建筑市场。
(四)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援助项目要全面实行合同备案制度。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合同的履约管理,对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要及时指出和纠正。要将合同履约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督结合,严厉打击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及时跟踪和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五)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各地要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强化援助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试件,均应实行有见证取样检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选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对施工质量负责。要积极采用国家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以先进科技保证工程质量。要加强援助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严防各类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