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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09]1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卫生厅:
《关于建立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食药监〔2009〕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 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部署、组织全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专项行动;指导、督促、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同查处有关重大案件;协调解决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地方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研究与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有关的重要问题,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建议。 二、成员单位 总召集人:刘天锡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召 集 人:薛塞峰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局长 成员:李毅民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巡视员 高虹宁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魏赤英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张苏安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杨京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王政敏 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 洪寅生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殷远和 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副局长 闫新普 银川海关副关长 来建国 宁夏银监局纪委书记 张宁成 宁夏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监局承担。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抄报自治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的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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