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党组[2009]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支部),局机关各党支部:
日前,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规定》)。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重庆市纪委的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把学习贯彻《问责规定》和《巡视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把学习贯彻这两项法规作为“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教育月活动和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学习,准确把握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撰写文章、举办专题讲座、邀请专家访谈、开办专栏、召开学习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规的基本精神,努力在全系统形成学习贯彻法规的良好氛围,做好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紧密联系实际,对照《问责规定》、《巡视条例》的规定,认真查找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内监督特别是巡视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各单位、各部门关于近期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请于8月25日前及时报送至驻市局纪检组。市局纪检组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陈娟杨航 联系电话:68810662 邮箱:chenjuan@cqda.gov.cn
2009年8月13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