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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文字号】 穗外经贸加[2009]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经贸局)、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局,黄埔海关驻开发区办事处、新塘海关、老港海关:
为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保税货物内销手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经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黄埔海关协商,决定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手续,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实行“先销后证”、“集中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先销后证”、“集中申报”的企业范围。经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批准,允许信誉良好的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AA类企业、A类企业申请享受“先销后证”、“集中申报”的内销便利待遇。 二、办理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企业申请表上批注“同意先内销,再据内销实际情况集中办理内销批准证。”的意见及注明有效期。 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注上述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内销“集中申报”资格。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企业即可享受“先销后证”、“集中申报”待遇。 三、允许享受“先销后证”、“集中申报”待遇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情况先行内销。在内销当月集中向外经贸部门办理内销批准证,并凭内销批准证及海关规定的有关资料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征税申报手续。 企业申请内销批准证按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的规定办理。 四、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先销后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内销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先销后证”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三)海关对企业实施AA类、A类管理通知书; (四)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先销后证”的权限。联网监管企业按联网监管批准证审批权限,分别报市或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非联网监管企业先报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在企业内销申请报告上加具初审意见),再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六、对电子账册联网监管和AA类企业免予提供担保。非电子账册联网监管A类企业,可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本办法实行内销“集中申报”方式。企业担保可采用保证金和保付保函两种形式。保证金的收取按照《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署财发〔2005〕33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应督促企业按规定办结集中内销征税手续,并互相通报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集中内销征税申报手续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不予批准新的“先销后证”、“集中申报”申请。 八、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与海关要密切联系沟通,加强政策宣传,采取积极措施方便企业办理内销审批和征税手续,及时解决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九、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与海关要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分析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动态,加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管理。每月15日前由外经贸部门向海关提供上月内销审批数据,由海关向外经贸部门提供上月企业实际内销金额和征税金额。 十、本通知由广州市外经贸局、黄埔海关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先销后证”资格申请表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广州市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先销后证”资格申请表 (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海关管理类别 □AA类、□A类 □ B类、□C类 联网监管企业 □是/□否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企业上年内销情况 内销金额(万美元) 补税金额(万元) 申请“先销后税”内销金额 内销金额(万美元) 补税金额(万元) 申请“先销后税” 主要商品 □机电、音像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车辆、航空器、船舶及运输设备;□珠宝、贵金属及制品;□金属及其制品;□塑胶及其制品;□化工及其相关产品; □鞋帽箱包; □光学、医疗等仪器及钟表;□其它产品 申请“先销后税” 时间段 20____年___月___日-20___年____月___日 (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外经贸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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