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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中卫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提高个人购房贷款金额 第二条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由70%提高到7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2万元提高到30万元,最长年期由10年提高到20年,并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各商业银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20%;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的70%。 第三章减轻税收负担 第四条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不到2年的非普通住房即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1.5%执行,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3%执行。 对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 第五条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的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第四章促进房地产开发建设与交易 第六条对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主体封顶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七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经公安部门核实后可申请办理城镇户籍入户手续,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凡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的,商业银行向开发企业提供住房按揭贷款;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可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按揭担保贷款。 第五章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收费 第九条对新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目录(见附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第十条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立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月报制度。 第十一条所有房地产项目办证收费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从9月1日起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条件具备和手续齐全的房地产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符合条件,而未按时办理审批的单位,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中卫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目录文件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执行收费标准 市 规 划 局 建筑工程放线费 财建发〔2009〕17号 4391元/栋 2594.32元/栋 地形测量费 财建发〔2009〕17号 0.2元/平方米 0.2元/平方米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费 财建发〔2009〕17号 0.2元/平方米 0.2元/平方米 市 建 设 局 劳保基金 宁建办发〔2002〕18号 总造价的3% 总造价的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宁财综字〔2008〕489号 10元/平方米 5元/平方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宁劳社发〔2004〕57号 建安费用的2% 建安费用的2% 招标交易费 宁价费发〔2003〕162号 1000万元以下为1.2万元;1001-5000万元的为3万元;5000万元以上为5.6万元 1000万元以内为2000元;1001-5000万元的为4000元;5000万元以上为1万元 房屋测量费 价经发〔1999〕199号 商业房2元/平方米,住宅1.5元/平方米 1.5元/平方米 房屋预测费 价经发〔1999〕199号 0.5元/平方米 0.5元/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宁价费发〔2002〕195号 商品住房80元/套,其它房屋15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1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1000-5000平方米300元/宗、5000平方米以上400元/宗。 商品住房80元/套,其它房屋15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1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1000-5000平方米300元/宗、5000平方米以上400元/宗。 房屋交易手续费 宁价费发〔2002〕50号 商品住房2元/平方米,商业用房3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元/平方米。 商品住房2元/平方米,商业用房3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元/平方米。 应理集团公司 供热增容费 卫价发〔2006〕6号 40元/平方米 40元/平方米 市气象局 气象防雷设施检测费 宁价费发〔2009〕11号 0.8元/平方米 0.25元/平方米 防雷图纸设计评审费 宁价费发〔2009〕11号 按设计费的5% 0.25元/平方米 市人防办 人防易地建设费 宁价费发〔2008〕139号 10层以上高层住宅35元/平方米;商业30元/平方米;住宅15元/平方米。 10层以上高层住宅35元/平方米;商业30元/平方米;住宅10元/平方米。 市消防支队 消防配套费 卫政办发〔2008〕14号 住宅3元/平方米,商业5元/平方米。 住宅0.3元/平方米,商业0.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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