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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全省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 《全省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14日
全省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规范勘查行为,提高找矿效率,实现加快勘查、有序开发的目标,决定对全省地质勘查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全面开展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切实解决我省地质勘查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周期过长、投入不足、倒买倒卖探矿权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全省探矿权市场,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使我省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组织领导 全省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分管秘书长协助抓好落实。省国土资源厅为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软环境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信访局、省地矿局、省有色地勘局和省煤田地质局为参加配合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国土资源厅在厅机关内部设立清理办公室。各市 (州)地质勘查项目清理工作由本级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并成立清理办公室。 三、清理原则 依法行政,维护全省地质勘查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妥有序地开展好清理工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我省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保障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合理界定勘查周期和项目范围,科学设置探矿权。 四、清理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资发 〔2000〕309号)等规定,本次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持过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行为。 (三)出售探矿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不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 (四)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五)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 (七)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地质勘查项目。 (八)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无故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地质勘查项目。 (九)已经按设计完成勘查工作,证实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质勘查项目。 (十)未按经批准的地质勘查设计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五、工作步骤 (一)梳理阶段 (2009年8月10日前)。 省清理办公室根据本方案对探矿权在有效期内的地质勘查项目,以及正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转让登记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梳理,并将结果反馈给探矿权人及项目所在地市 (州)清理办公室,为下一步清理提供依据。 (二)自查阶段 (2009年8月11日至8月20日)。 探矿权人按照本方案规定,对所持有的地质勘查项目,特别是对梳理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项目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项目所在地市 (州)清理办公室。 (三)清查处理阶段 (2009年8月21日至10月30日)。 各市 (州)清理办公室在项目梳理和自查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内的地质勘查项目逐个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清理结果和建议于9月30日前报省清理办公室。 省清理办公室对各市 (州)上报的清理结果和建议,要及时研究处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部门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省清理办公室于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通报各市 (州)政府、有关部门及探矿权人。 (四)总结阶段。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清理结果,总结经验,完善我省地质勘查管理相关制度,促进全省地质勘查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地质勘查管理社会氛围。 六、有关要求 (一)省清理办公室、各市 (州)人民政府要开展好对勘查项目清理的舆论宣传工作,统一认识,确保清理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切实取得成效。 (二)各市 (州)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工作目标,严格按本方案要求开展清理工作。 (三)对清理中发现的应注销探矿权的地质勘查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局通知探矿权人及时申请注销。探矿权人如不按规定申请注销的,其现持有探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新的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 (四)对清理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地质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给予吊销探矿权等行政处罚。 (五)对清理中发现的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不符合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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