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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省国家安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公告


【颁发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省国家安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近来,我省少数居民由于不熟悉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因而被一些不法游商四处散发的违法短信或小传单所蒙骗,擅自安装并接收了卫星电视节目(含直播卫星)。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和《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卫星电视节目传播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未经国家安全部门检验,湖南省广播电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卫星电视节目。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广告宣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三、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有线电视网络已通达的地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擅自安装的单位和个人要在2009年8月底之前自行撤除,否则,广电部门将按国务院第129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利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活动的,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五、各社区、单位要加强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严禁不法分子进入社区从事卫视设施的非法销售、安装活动。 特此公告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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