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宜宾至长宁公路项目、S308线李端至沙河至巡场和X023线宜宾至沙河段公路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宜市交[2009]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宜宾至长宁旅游公路全长46公里,按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改建,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发[2005]116号文批准,按政府还贷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宜宾市财政局宜财函[2009]94号和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函[2009]241号文审定确认其工程总投资为45476.38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上级补助5060万元,自筹资金10720万元(已到位1600万元,宜宾市财政局2009年9月27日再次承诺负责逐年安排资金还本付息和支付工程欠款);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24380万元,其他债务5316.38万元。
省道308线李端经沙河至巡场和县道X023线宜宾至沙河段公路全长53.23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发[2007]10号文批准,按政府还贷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宜宾市财政局宜财函[2009]95号文确认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总投资为43212.68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上级补助2320万元,自筹资金10739万元(实际到位4150万元,宜宾市财政局宜财函[2005]142号文和2009年9月27日再次承诺负责逐年安排资金还本付息);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28715.5万元,其他债务1438.18万元。试收费期间,以上两项目共设姚家嘴1个收费站,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经四川蜀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川蜀威所[2009]197号审计,2006年3月至2009年6月,两项目共收取车辆通行费6578.1万元,支付贷款利息6084.95万元。现两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符合收费公路的有关规定,同意按政府还贷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二、收费工作由宜宾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收费期限暂定20年,即从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四、收费站设置:在县道X0237K+857M处设姚家嘴1个收费站。
五、收费标准: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车型分类按交通部JT/T489-2003标准执行,并按川交发[2007]38号文实施货车计重收费。具体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车型
标准
站名
一类车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姚家嘴收费站
10
20
30
40
50
次费代收点
8
16
24
32
40
注:(一)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7座(含7座)以下轿车、小型客车;2吨(含2吨)以下小货车。
二类客货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货车。
(二)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三)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分类划分的第二类车型标准收费。
(四)行驶收费公路的不能载客也不能载货的吊车等特种车,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所对应的车型分类收费。
(五)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量在20吨(含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做成组(捆)大型货物,其通行费按:车辆类别通行费+(超过20吨的实际吨位数乘一类车收费标准)=总收费额收取。
(六)装运2只20英尺或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其车型类别分别上靠一个类别收费。
(七)拖拉机按核定吨位分类收费。
(八)以上车辆不分空、重车,以行驶证核定吨(座)位为准。
(九)20-30座客车临时降低一个类别收取车辆通行费,即由三类车型降为二类车型,实施时间至2009年4月9日止。
六、收费范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地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我省及与我省已开通绿色通道省(市)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其他车辆都应依法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宜宾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八、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纳入广元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还本付息的支出,收费站的人员经费、收费路的日常养护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专项支出年度计划由市交通部门按项目编制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核批,严禁超支挪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