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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禁止在本市特定区域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工商广[2009]3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工商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2009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七条第三款的授权,市工商局对在本市特定区域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 二、涉及治疗性传播疾病、改善和增强性功能、避孕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涉及性生活用品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广告。 三、涉及性生理卫生以及过度暴露女性胴体、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四、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广告。 五、经市工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商业广告。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2009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规定,自通知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以及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的外环线以外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范围内,禁止设置、发布涉及上述内容的户外广告,但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发布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违反上述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将依法处理。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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