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并、省属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资源整合步伐,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推进市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中央驻并和省属企业地震台站管理进行分离,移交市地震局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分离原则
企业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产权明晰、责任明确、一步到位,资源优化”原则进行。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太原市企业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领导组,以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吉久昌(副市长)
副组长:薛维柱(市政府副秘书长)
葛文军(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编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企业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葛文军(兼)。
三、人员移交
分离移交地震台站涉及太原铁路局、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个中央和省属企业,18项监测项目,30名地震监测人员。
(一)统筹安排好地震台站编制内在职人员。人员移交按地震台站2009年1月底在册在岗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的,由市地震局进行资格审查、业务考试,合格的予以接收。2009年1月底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在接收范围。
(二)地震台站在职人员移交后,工资按太原市地方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套改,执行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转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住房公积金按我市有关标准执行。
(三)地震台站按照正科级事业单位接收管理。台站行政职级及待遇、职工专业技术职称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四)地震台站移交后职工仍居住企业宿舍的,其物业管理、房改政策等仍享受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四、资产移交
(一)地震台站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市地震局。移交前地震台站发生的一切债务,由企业负担;企业拖欠地震台站职工工资、集资款、养老保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各种补贴津贴的,正式移交前由企业全部解决。
(二)地震台站移交时先办理房、地产确认手续。办理土地、房产产权变更手续按国有资产无偿拨付对待,涉及的税费全部免除,不能免除的实行即征即返。
(三)地震台站资产(含土地)由企业、地震台站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查登记,严格办理移交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台站经费
(一)地震台站移交后,在职人员工资由市地震和人事部门按全额事业单位同类人员2009年标准计算,市财政负担。
(二)地震台站年度监测运转费、办公费、业务培训费、用房维修费等基本费用由市地震局提出,报市财政核准执行。
(三)地震台站基础建设费、改造费、技术设备更新费等,由市地震局按照《太原市“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提出,报市财政核准执行。
六、进度安排
移交接收工作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行一次性移交,原则在2010年底前完成。经市移交接收领导组办公室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以下程序移交接收: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制定详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企业组织编制移交人员清册,整理移交人员档案;编制土地、房产、监测设备、大型材料、专用工具等资产移交清册和资产移交综合清单;编制地震台站2008、2009年度经费收支表。并将人员、资产清理结果和经费收支表报市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审查。
(二)市分离移交领导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对地震台站进行编制核定、资产确认、移交后经费测算等。
(三)市政府与有关企业签署移交接收协议,办理地震台站移交接收相关事宜和交接手续,地震台站正式移交市地震局管理。
七、有关要求
(一)各企业应成立相应领导组,负责地震台站移交工作的组织实施,高效稳妥办理移交事宜。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相关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做好地震台站移交的组织协调和接收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做好经费测算及有关经费核拨等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做好移交中涉及的地震台站在职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计算,转移手续办理等工作;市编办牵头,市地震局参加,共同对移交地震台站机构编制进行核定;市国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好地震台站办理土地和房产证工作,有关证件变更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免除,或实行即征即返;市人事局牵头,市地震局参加,做好移交人员安置及工资套改工作;市监察部门对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和街办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四)为保证企业地震台站分离与接收工作顺利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移交完毕后,有关协议送市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五)暂时不能分离移交的地震台站,仍由企业进行管理,并依法给予经费保障,不得关停。
八、工作纪律
各企业、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积极支持地震台站分离移交工作,及时化解移交接收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严格遵守法纪,严禁突击调动安排人员、突击调整个人待遇、突击花钱和处置国有资产,确保移交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