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水产局、市城管局、淮安检验检疫局宿迁办事处《宿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市经贸委、市水产局、市城管局、淮安检验检疫局宿迁办事处2009年9月)
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努力探索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和治本之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针对我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食品安全工作全局,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集中整顿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企业自律、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严格行政许可,强化日常监管,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用1年半时间集中整顿,进一步提升全市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 整顿任务
(一)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参与部门:市农业、水产、工商、质监、卫生、经贸等部门。
本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行为,整治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深入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安全问题的风险监控工作,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确保不发生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水产、卫生、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
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全面开展农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检测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生猪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对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猪严格检查检疫证明,并严厉打击伪造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三)开展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整顿
牵头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参与单位:淮安检验检疫局宿迁办事处,市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依法打击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着力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四)开展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与单位:市经贸、卫生、盐务、城管等部门。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和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和旅游景点、重大活动区域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农村地区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对问题食品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适时开展生猪产品“瘦肉精”抽检,规范猪肉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生猪产品检验检疫合格。
(五)开展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参与单位: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教育等部门。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按要求进行公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对农家宴等集体聚餐实施重点监管,探索农家宴长效监管机制。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固定经营时间的早、夜市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整治。进一步规范学校和学校周边的流动食品摊点的监管。
(六)开展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牵头部门:市经贸委
参与单位:市工商、农业、城管等部门。
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对牲畜实行标识制和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严格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开展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落实生猪进场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对存在问题的猪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控问题猪肉进入流通环节。要加大相关化学品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加快相关化学品生产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严格监管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化学品的生产及销售流向,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生猪养殖环节。
(七)开展保健食品安全整顿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淮安检验检疫局宿迁办事处,市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
检查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进一步严格进口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从事保健食品进口申请备案程序,查处进口保健食品标签不合法、不规范和不按规定加贴激光防伪标志“CIQ”的行为,打击无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等非法进口保健食品行为。
四、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把企业的食品安全第一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管理方式,全面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检验检测。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逐步整合检验检测资源,避免重复检验检测,建立覆盖市、县、乡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
(三)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食品市场秩序不断净化。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强化联合执法、联动监管,互通情况,提高监管效率。强化行政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以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为重点,以培育安全信用食品、创建食品安全信用企业、惩戒食品安全失信行为为核心,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诚信激励制度、失信惩戒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
五、实施步骤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09年9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食品安全整顿重点和目标任务,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计划,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主体,层层宣传发动,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请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电话:84355826)。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10 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抓好任务和措施落实,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整顿目标顺利实现。市食安办将适时牵头组织对整顿工作开展督查。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1月-12月)
2010年11月底前,市食安委组织对各县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顿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整顿合力。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水产等部门负责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整顿,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整顿,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整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整顿,经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各有关部门按照新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抓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工作脱节等现象。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相继颁布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贯,准确领会,依法行政。要通过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系列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定期向市食安办报告进展情况。市食安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整顿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整顿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将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