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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残联系统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9年-2015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残联制定的《西宁市残联系统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9年-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西宁市残联系统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规划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康复人才是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践者,也是保证残疾人康复效果和质量的关键因素。残联系统康复人才主要包括康复工作管理人员、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社区康复员。 近年来,随着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持续发展,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与残疾人事业的迅速发展不适应,康复人才匮乏。为了认真落实省残联提出的“培养一批服务残疾人的专职、专业技术和志愿者人才”的任务,大力培养我市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以提升服务能力为己任,加大康复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支具有“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精神、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康复人才队伍,为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培养对象和内容 (一)康复工作管理人员。康复工作管理人员指各级残联分管康复工作的理事长、康复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各级残联所属的康复业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以康复工作方针政策、实用康复业务管理技能和康复业务基础知识为主的培训内容,提高组织实施重点康复任务和指导基层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各级残联所属康复业务机构(含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社区康复指导中心和各类托养机构等)内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以康复基础理论、基本能力、基本知识和实用康复技术为主的培训内容,不断提高规范执业的水平和指导基层业务的能力。 (三)社区康复员。社区康复员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内负责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协调并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为残疾人提供综合康复服务和支持的人员,包括社区(村)残协专职委员、兼职居委、村委干部、卫生工作者、社区服务人员、教育工作者、志愿者、残疾人及其亲友等。实施以残疾识别、康复需求调查及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社会工作方法和普及康复知识,掌握实用、易行、便于社区家庭康复的方法为主的培训内容,提高在社区和家庭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三、工作目标 (一)2010年前,完成区、县康复工作管理人员、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85%的社区康复协调员的规范化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二)2011年前,市、区、县残疾人康复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接受规范化培训,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 (三)2012年前,针对五类残疾人的康复业务至少各培养一名康复技术指导专家,负责区、县康复人员的培训和业务工作指导。 (四)2013年前,市残联系统所属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执业资格。 (五)2014年前,市、县(区)康复工作管理人员均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各级康复机构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取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杜绝非专业人员占用专业技术岗位的现象。 (六)2015年基本实现全员培训。建立比较完善的上岗认证、聘任及岗位继续教育制度。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注重实际的原则。以实际工作需求为导向,以适宜、实用技术为重点,突出薄弱环节和基层实际需要,着重提高康复工作者完成重点康复任务和解决残疾人急迫康复需求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康复业务机构骨干技术队伍培养,增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指导能力,着力提高康复服务水平,扩大康复工作受益面。 (三)坚持应急培养与规范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培养急缺人才,积极做好基础培训,稳步提高康复人才队伍的基础业务素质。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业务,针对不同层次培养需求,分别给予支持。 五、主要措施 (一)市、区(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为实施规划的主体,协调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卫生部门、发改委、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康复人才培养情况纳入各地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将本规划纳入《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西宁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三)成立西宁市残疾人康复专家指导组,选调和聘用在相关领域学术造诣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作为培训师资,培养本系统内的学术带头人和的中青年师资骨干,重点加强县(区)级骨干师资力量的培养。 (四)市残联和西宁市康复专家指导组负责县(区),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康复人才的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教育资源,以合作、共建、共管和共用等模式多渠道开展人员培训,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五)统一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学分制管理办法、聘任和执证上岗管理办法)。康复工作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各类业务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120个学时,社区康复协调员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下一级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每5年到上一级康复业务机构参加3-6个月进修学习。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国家已开展执业资格认证专业的,要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尽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对国家尚未开展执业资格认证的业务岗位,实施系统内持证上岗管理。康复工作管理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在上岗前均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集中业务培训。各类康复工作人员取得上岗资格后,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鼓励康复人才参加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各类业务培训,把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年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完善康复工作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协调解决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问题。不断提高康复人才待遇,在确定工资待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要注重向基层及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倾斜。 (六)康复人才培养经费从保障金中列支。其中:市本级及四区在市级收取的保障金中列支,三县从各县收取的保障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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