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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利用广告牌对单位和部门进行宣传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行政单位和部门利用户外广告牌对自身进行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1月1日起,各级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使用户外广告牌对单位和部门自身进行宣传,或利用业务需要变相使用户外广告牌对自身进行宣传。各县(市)区不得在地域交界处设置宣传当地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和单位的宣传牌。 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宣传的,需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按规定时限、地点、内容进行宣传。 三、请各级单位和部门立即对利用户外广告牌进行自身宣传情况进行清理,对已有的宣传牌必须在10月30日前自行拆除,并于11月10日前将办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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