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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办发[2009]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9〕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大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各地排查出的社会矛盾纠纷每年达30多万件。社会矛盾纠纷不仅数量大,而且呈现类型多元化趋势,其重点由传统单纯的民间纠纷,向新型复杂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方面转移;矛盾纠纷主体由单一型的个体向复合型的群体转变,呈现出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新趋势;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向激烈化发展,对抗性、暴力性不断增强。新时期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的政策性强、难度大,稍有不慎极易转化为严重刑事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策划利用,影响社会平安稳定。面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和严峻的维稳形势,亟需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建立完善与新时期矛盾纠纷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的常态化解,实现以调解处置为主向以源头治理为主的转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需要。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的社会秩序,需要不断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新时期发生的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涉及到民生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得到依法保护,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就难以实现。中国自古就有“不争讼、和为贵、让为贤”的传统,调解这种柔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较之“对簿公堂”的诉讼,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效率上,更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坚持依法、自愿、平等原则,采取疏导、说服、对话等方法,发挥调解网络全面覆盖和贴近群众的优势,有利于把推动科学发展、服务和保障民生的政策措施具体化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行动,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推动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平安江苏建设水平的需要。大调解机制是我省基层干部群众在平安江苏建设中探索出来的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创新举措,已成为平安江苏建设的一大支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过程,就是强化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过程,就是推动各级党员干部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也是不断拓展平安建设内涵、提升平安江苏建设水平的过程。不断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使江苏的大调解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对于夯实平安建设根基、确保我省平安建设始终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对于平安江苏建设的深入发展和江苏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与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各级党政领导、全体政法干警和综治工作者、各行各业的干部都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了解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掌握调解的方法和要求,把调解作为做群众工作、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功,做到重视调解、善于调解、以调促和。 (二)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所有有矛盾纠纷或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地方和领域都要建立调解制度,矛盾纠纷多发的地方和领域都有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使调解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单位。 (三)构筑全封闭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要强化各类调解组织、各项调解制度和各种调解方法之间的衔接配合,全面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实现调解工作对所有社会矛盾纠纷的全覆盖。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着力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是大调解机制的第一功能。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从源头上减少产生矛盾纠纷的因素和隐患。大力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坚决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反馈纠错机制,督促矛盾纠纷多发、频发的地方和部门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矛盾纠纷多发的因素。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提高预警能力,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着力提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是大调解机制的基本功能。各级党委、政府要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职能部门要负责组织排查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要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本区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对排查出的以及群众、各类社会组织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政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服教育、协调、和解、调解等多种方法,依法有效地予以解决。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分析研究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实效。对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型矛盾纠纷,要着力防止其转化为刑事案件;对医患、劳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新型民生类、发展类矛盾纠纷,要着力防止其激化、扩大化和群体化,防止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策划利用。加强对调解个案和调解工作规律性的研究,分析总结调解案例的经验教训,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调解方法体系。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与领导接访的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着力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依法及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功能。对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化解,组织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制订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督办、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确保矛盾不堆积、纠纷不激化。进一步强化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反应和管控处置,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级管控、全程跟踪、合力化解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及时依法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 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点措施 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是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平台,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中枢,是大调解职能的具体承担者,其作用必须在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强化。要进一步明确调处中心的职权,使其切实承担起矛盾纠纷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督办指导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的职能,将调处中心打造成融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要配强调处中心的整体力量,按照能力强、素质高、有威望的要求选配调处中心主任、副主任,配齐配强专职人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人常驻调处中心工作。调处中心要有适应调解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要进一步加强调处中心的内部管理,推进调处中心的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县(市、区)、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要在矛盾纠纷多发或集中的部门、单位和场所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是调处中心的派出机构,要由政府出资、提供经费保障,由派驻单位提供场所和办公条件,由派出机构和派驻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机构管理为主。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的机制,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机关要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坚持能动司法,强化“诉调对接”,积极探索在诉前、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全面开展调解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切实把调解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努力用和谐的司法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是基层党组织和综治组织的重要职责。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是基层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按照“机构体制上一体化运行、力量调配上一体化管理、目标任务上一体化安排”的要求,将基层调解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工作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按照“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原则,依据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情况,合理规划设置辖区内的调解组织,多层面搭建调解组织网络平台。村(社区)都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也要设立调解组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要以自然村、居民小区(楼院)、车间(班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或信息员,形成严密的调解工作网络,使调解组织更加深入基层、更加贴近群众、更加适应需要。规范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内部管理,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村、社区、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无矛盾激化、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上访”的“三无”创建活动,促进基层单位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进一步加强专业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根据行业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实际,通过在调处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小组、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组建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医患、劳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消费、物业管理等专业调解机制,扩大专业调解的覆盖面。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用专业的知识分析矛盾纠纷,用专业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建立咨询委员会等方式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解,提高专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发挥仲裁机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优势,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 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坚持一手抓义务调解员队伍的壮大,一手抓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新途径,优化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建立一支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求相适应的专职调解员队伍。县、乡两级调处中心都要配备专职调解员,村(社区)也要逐步配备专职调解员。进一步加大在专业人员中选聘调解员的力度,大力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支持有专长、有特长、有威信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积极探索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职称评聘等制度,培养一批调解专家、调解能手,进一步激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推进调解队伍社会化建设,尽可能将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人民群众信任的人员吸纳为调解志愿者,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把加强调解队伍的教育培训作为大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知识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使广大调解员精通调解业务,掌握调解技能,成为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大调解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党组(党委)会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排查调处情况,随时掌握社情民意,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解决。分管领导要经常分析社会稳定形势,研究大调解工作情况,部署阶段性的重点工作。实行领导层层分包责任制和包案责任制,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合力。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大调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好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领导小组)要具体负责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计划,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加强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切实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 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其派出的调解工作室、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业务经费和工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聘用专职调解员所需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大调解工作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救助资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矛盾纠纷当事人,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加强大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大调解绩效考核体系,把各项考核指标细化、量化,贯穿于大调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全面进行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建立并严格落实重大矛盾纠纷责任倒查制度,对抓大调解工作不力、发生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有重大影响的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坚决追究责任,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大力宣传、表彰奖励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着力营造“奉献调解工作,争当和谐使者”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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