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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行[2009]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集团总公司及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09〕1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汲取近期两起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的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各冶金企业要强化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煤气作业安全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日常检查,强化煤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及煤气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二是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和市安委会有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自查、检查、督查工作,做到不留死角、盲区、不走过场,从根本上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举一反三,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是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把“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已经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等工作抓实、抓细,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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