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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8]2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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