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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及相关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吉建管[2009]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2007年,我厅下放了除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外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的行政许可。经过两年运行,各地总体管理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项目经理过渡期已经结束,新的资质标准又未颁布,各地在工作中受到很多困扰。为贯彻落实我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明电〔2009〕 72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针对我省项目经理短缺的实际情况,允许企业自聘部分三级项目经理,暂行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一、在国家新的资质标准颁布之前,对于三级项目经理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企业自聘。自聘比例一、二级企业不超过资质标准规定项目经理总数的30%,三级企业不得超过60%,在此原则范围内各地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把握。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仅在企业内部有效,不得转聘。企业自聘的三级项目经理应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调控人员数量,并汇总上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的基本条件: (1)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或技术负责人,(2)具有中专及以上工程类专业学历或初级及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3)年龄不超过60周岁,(4)身体健康能满足现场工作要求,(5)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企业自聘的三级项目经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培训(业务和安全),持培训合格证公告上岗。对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超过55岁的拟聘人员,可以向省厅申请通过岗位实务答辩考核上岗。 四、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可以担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规定的小型工程的项目经理。房建工程的执业规模,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下(需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放宽至层数不超过12层、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单体工程。 五、各地应在10月31日前将首批企业拟聘三级项目经理培训报名表(详见附表1)上报,有关培训事项另行发文通知。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执业有效期暂定两年。关于三级项目经理的管理如建设部另有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六、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建设规模,以有利地方经济的发展为前提,合理确定三级企业数量,调控行业结构。要扶持中、小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禁止任何发包人排斥三级企业参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投标。 七、各地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详见附表2)的要求,在每季度初5日内,将上季度三级企业资质审批情况连同电子文档上报省厅建筑管理处(E-mail: wmy529@163.com),省建设厅将在门户网站公示。 联系人:封 沙 82752563 附件:1.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培训报名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培训报名表 序号 姓 名 所在企业名称 联系方式 附件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 地区(盖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 序号 企业名称 主项资质 增项资质 证书编号 审批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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