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属驻酒各单位: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行政机关要从2009年年底前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将《条例》的学习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政府通用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并纳入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岗前培训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条例》施行前后,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公众了解《条例》,并运用《条例》依法监督政府机关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八项基本制度,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法律培训考查测试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和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有计划地建立和完善这八项工作制度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并纳入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做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认真实施《条例》,努力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认真落实《酒泉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酒政发〔2009〕116号)中的各项要求。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二)认真落实《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酒泉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程序》,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
(三)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的执法难问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四)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责任制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五、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保证其全面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同时赋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检查执法情况、考核执法工作、协调执法争议、查处违法行为等法定职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和依法行政能否得到推进。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条例》的要求,按编制和业务要求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要求单设或合并设置法制科(室),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行政执法监督队伍,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配备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困难,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等情形,敢于依法予以处理;对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2009年年底,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时,专项汇报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