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93号)精神,切实做好肉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商务厅决定自今年9月至2010年11月,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开展以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顿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将《自治区商务厅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商务厅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自治区商务厅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9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顿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此次以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顿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以国家《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生猪、牛羊、家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依据,站在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治理整顿与行业发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整顿,进一步规范屠宰加工行业秩序,促进畜禽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把集中整顿与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实施“放心肉工程”各项工作措施紧密结合起来,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管理及销售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对生猪、牛羊、家禽屠宰厂(场)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确保全区县级以上城区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牛羊、家禽进点屠宰率达到90%以上。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厂(场),禁止销售无检验检疫证的肉品,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严厉查处收购屠宰病死猪、牛羊及家禽和出售、运输、储存、加工病害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肉品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顿重点
(一)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管理办法及相应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规章的要求,对本辖区范围内定点屠宰场设置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设在乡镇的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农牧、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队的作用,统一领导,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通过部门配合,市县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要加大整治力度,不留死角。
(三)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肉品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病害肉品。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肉品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肉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各地要会同当地民族宗教局和工商部门对冷库、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清真肉类摊点、个体清真肉店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假冒清真肉、清真与非清真混放行为。在我区境内批发销售外省区生产的清真肉食品,其经销商必须提供产地主管部门的清真食品许可证明和定点屠宰许可证明。
(四)努力推进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努力提高进点屠宰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大力推进牛羊和家禽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完成与自治区政府签订的《放心食品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认真清理整治餐饮、饭店、学校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和熟肉加工行业的用肉问题,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确保肉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对分散在城郊结合部,农贸市场的卫生条件、工艺设备落后、加工原料来源不明的肉制品加工场(点)全面进行登记备案、调查摸底,坚决取缔无证照和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肉制品加工企业和各种熟肉加工小作坊。
(五)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要制定计划,形成制度,加强考核,全面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肉品安全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整顿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集中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要成立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加强和实现对畜禽肉品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在这次畜禽屠宰行业整顿工作中密切配合,使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法规,依法行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据新颁布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规章,对现有规章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明确执法主体,重视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经费,确保依法行政。通过集中整顿,建立部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三)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生猪、牛羊和家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安排县城定点屠宰企业提供配送服务。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肉品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畜禽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一次检查。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顿目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场)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场)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注水畜禽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畜禽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5)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6)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自治区商务厅举报电话:0951-5051697,联系人:孟宪栋,孔子劼。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制定本市县(区)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畜禽屠宰行业整顿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广泛宣传本次整顿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对过去肉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和当前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重点是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及对策意见;标准、规范方面的问题及对策意见。本阶段工作总结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商务厅。
(二)完善落实制度阶段(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
根据第一阶段梳理出来的问题和对策意见,开展制度、机制的创新与改进;做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条例》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屠宰检验检疫、肉品索证索票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本阶段工作总结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商务厅。
(三)集中监督查处阶段(2010年2月至10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本阶段工作总结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商务厅。
(四)评诂总结阶段(2010年11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整顿工作情况自查自评工作,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商务厅将对全区畜禽屠宰行业整顿工作进行抽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