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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9]3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决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毕建林变更为张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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